匪夷所思的“自我救贖”:法治面前酒鬼酒是無知還是“無畏”

曾引社會譁然的酒鬼酒(行情000799)億元資金案近期迴歸人們視野。

不久前,酒鬼酒公司訴五名被告人及某銀行支行的民事訴訟案在湖南懷化某監獄中開庭。雖然該事件已經刑事訴訟一審和二審,但直至民事訴訟庭審,一直扮演“受害人”角色的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酒鬼酒)才“千呼萬喚始出來”,首度派人員(律師)出庭。5名被告人終獲向酒鬼酒方提問、對質的機會。庭上,“掩耳盜鈴”“胡編亂造”“欲蓋彌彰”等詞頻頻由被告人“喊”出,令一天半的庭審更像是一場“申冤會”。

該案源起於2013年底:被告人羅光等人利用所謂“購酒+借款+貼息”模式,與酒鬼酒達成年息近20%的合作協議,以此使用1億元的“非陽光”資金生意。酒鬼酒將1億元存入千里之外的杭州某銀行。一個月後其發現資金被出借,幾方商談無果後酒鬼酒向當地公安報案,併發布公告稱資金被詐騙。後湖南高院以“詐騙罪”對相關被告作出有期徒刑5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判罰。去年,該公司在2年訴訟時效到來之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各方賠償經濟損失9247.73萬元。

在民事訴訟庭審現場,此番“亮相”的酒鬼酒代理律師頻拋令人咋舌之語。一個典型例子讓筆者印象深刻,即在回應酒鬼酒發現存款被“詐騙”後,為何首先找被告人商討還款方案時,該律師直言這是為了挽回損失而採取的“自我救贖”。作為跟蹤該案多年的一名媒體人,雖非出身法律專業,但在庭上聞及此言實感到匪夷所思、啼笑皆非。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酒鬼酒在法治面前卻表現出如此“無知”?

回顧該事件,酒鬼酒所謂的“自我救贖”細節如下:2014年1月6日,酒鬼酒收到銀行寄來的對賬單,發現1億元存款被轉走。其在10日報警前,先是與壽滿江、羅光等人聯繫,並派財務部負責人及公司法律顧問趕往杭州,與多名被告人進行商談,要求迅速回款應付審計。商談無果後,酒鬼酒才向湖南吉首市公安局報案。

事件曝出後至今,多名被告人一致認為其為民間借貸糾紛而非“詐騙”。“受害人”酒鬼酒則認定並公告稱資金被“詐騙”,後當地法院也以“詐騙罪”作出刑事判決。既然遭遇“詐騙”,酒鬼酒為何不使用法治方式、法治手段處理問題,而是以“無知”的方式與“詐騙方”商討?

正常的存款在銀行被盜,找銀行或者找警察是再簡單不過的邏輯。而酒鬼酒偏偏“劍走偏鋒”,找到“詐騙”自己的“罪犯”協商。從事件經過看,顯然在其看來只要錢追回來了,事情就可以算了。其思維用庭審時筆者旁邊一位旁聽人員的話來闡述更為通俗易懂——“就像有人想要殺你,他放下刀子跟你說不殺了,你就不追究這個事了。”

這種思維與行為用“無知”形容並不過分。《刑法》規定,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迴歸到該事件,酒鬼酒代理律師的一句“自我救贖”,不僅反映了對法律的“無知”,也令人心生“是否酒鬼酒自身權益能夠挽回,就能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縱容’”的質疑。

筆者不禁要問,若酒鬼酒代理律師所說的“自我救贖”是公司意志,那麼作為一家上市企業,其法治意識、法治責任在哪裡?若這句“自我救贖”是該律師未經思考隨口而出,那律師本人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在哪裡?

外界對於酒鬼酒“自我救贖”行為的費解,更是一種質疑。實際上,包括該舉動在內,酒鬼酒億元資金案本身存在的疑點還有很多。

例如該案起於酒鬼酒同被告人羅光謀劃的“購酒+借款+貼息”模式,而“購酒”的運輸單、倉儲憑證在何處,究竟購買的600萬元“洞藏系列酒”如何夠得?酒有多少箱?運到了哪裡?再如在1億元存款尚未存銀行時,酒鬼酒就得到了1245萬元“砍頭息”,其進了什麼賬戶、開具了什麼憑證?上述內容此前法庭均未作回應,或者以“與本案無關”予以駁回。

令人不解之處還有:在與羅光等人的協議中,酒鬼酒為何作出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查詢、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的“六不”承諾,其財務人員開戶時,因何不接受開通網銀、支付密碼器、資金變動短信通知?此外法院此前審理顯示,酒鬼酒財務人員前往杭州補辦銀行手續過程中印章失竊並導致資金被盜。而銀行人員此前去往湖南面籤當天,有證據表明其行政公章就在公司,為何酒鬼酒稱公章不在公司,並承諾下次送到杭州?在補辦手續只需一枚公章情況下,酒鬼酒為何專門派財務帶齊全套印章前往杭州?

在重重疑點至今未“水落石出”,並將事件性質指向民間借貸糾紛的背景下,此前還有人在網絡上曝出湘西公安有關人員在杭州辦案時,讓酒鬼酒人員同行併為其桑拿等消費買單的“證據”,聯想到該案相關被告紛紛領刑,而酒鬼酒涉事人員未被追究任何責任的刑事判決結果,都令“酒鬼酒億元資金案”判罰正義與否、是否存在“地方保護”成為外界關注話題。因為如果一個案件的刑事訴訟起點就是不正當的,那麼人們就有理由懷疑整個案件的法律正當性。而法治的重要內涵是“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對於社會質疑,在酒鬼酒涉事高管乃至財務人員都先後“離職”的情況下,如何及時給予外界回應成為必須思考的問題。在十九大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背景下,筆者認為,由更高層面核查該案案情實為必要。如若事實證明只是外界“多慮”,其無疑是體現司法公正、法治進步的又一極佳案例。而如若案件的確因“地方保護”而出現“冤假錯判”,那麼酒鬼酒因何敢“無畏”的無視法治威嚴,置他人合法權益於不顧而顛倒事實,甚至將手“伸向”國家金融機構,也應給社會一個交代。而其背後又有怎樣的利益鏈條,也應成為徹查的核心點。

不久前的那場民事訴訟庭審中,一位被告人用“頭頂三尺有神明”喊出了申訴到底的決心,這句話時常在筆者腦海中響起。依法治國不斷邁向深入的進程中,我們無疑更需要以必要努力、必要方式,讓每一個國人清楚無誤的相信,公平正義的實現者從來不是“神明”,而是法治。

關注同花順財經微信公眾號(ths518),獲取更多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