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天峨县粮食购销公司原经理廖某军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军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廖某军长期沉迷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贪污、挪用公款共计227.7835万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廖某军虚构进购3万公斤应急成品粮事实,指使公司出纳岑某将14.1万粮款转账支付给其妻子的侄女黄某,并填写粮油入库凭证入账。黄某收到该笔粮款后全部转进廖某军账户。2017年,被告人廖某军已委托他人将此款项存入天峨县粮食购销公司账户。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廖某军又先后3次利用天峨县储备粮轮换之机,通过指使粮商竞拍、指使他人冒充粮商到出纳处签字、擅自出售流拍的储备粮等方式,侵吞、骗取粮款共计120.8963万元,且全部汇入其私人账户,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开支,未上交公司。
被告人廖某军在2012年至2018年担任天峨县粮食购销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5次以项目业务、出差等为由,通过借支方式挪用该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92.7872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生活开支,至今仍未退还。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军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134.9963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单位公款92.7872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退赃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军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记者 周娜 通讯员 莫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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