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強姦罪,女方原諒了,要判刑幾年?

Mis梁


根據本人研究大量了強姦罪的案例,得出了一個結論,那就是在強姦既遂的案件中,受害者的諒解對行為人刑期的影響是非常小的,幾乎可以說是可有可無。

因此可以這樣說,在強姦案中,你是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並不怎麼影響你的量刑。

在我國,強姦罪是重罪,其量刑最低是3年起步的,其主要目的我覺得更多的是保護婦女群體,畢竟在法律意義上,婦女屬於弱勢群體。因此,這也是為什麼強姦罪的受害者只能是女性。

我翻閱了大量的強姦罪既遂且有受害者諒解的判決書,幾乎很難看到強姦罪有判緩刑的,檢察院量刑在3-4年的,即便有諒解書也都沒跨檔判到3年以下的。

基本上在強姦罪中,你擁有諒解書,大多也就給你少半年左右的刑期,並不會很多。

即便是強姦未遂,有自首情節,有諒解書的,大多都是判了實刑,緩刑的很少很少。

因此,在我國,針對強姦罪的容忍是極低的,受害者的諒解書在其他案件中可以說是極具分量的減刑手段,但在強姦案中,幾乎沒什麼用,這也能說明我國法律對婦女保護的重視。

說句題外話,強姦罪判多少是次要的,主要是強姦罪被社會普遍大眾是歧視的,特別是在看守所和監獄。

如果你因為強姦罪進了看守所,你就會知道判刑多少真不可怕,在看守所的後果會顛覆你的尊嚴和價值觀,讓你懂得什麼叫狗都不如。

因此,幹什麼都不要幹違法的事情,謹記。


情感驛站奇哥


女性被強姦,而要得到女方原諒,一般很少有被原諒的,當然,我們就說女方原諒了自己被強姦的事情,那肯定會減輕判刑,在審判的時候還是會考慮女方的意見,畢竟作為當事人來說,是最有發言權的,可只是減輕,並不是說免除,畢竟法律是具有它的獨立規定方式的,既成犯罪事實,那麼法律自然有相關的明確判刑範圍,只能減輕到那個範圍之內,並不是直接免除。

強姦那是特別惡劣的犯罪,而我國刑法對於強姦罪主要是針對女的來說,而發生的男的被女的強姦,也並沒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我們說的是女性被強姦,女性原諒強姦犯的強姦事實,什麼叫強姦?是指違背女性意願,在女性不願意的情況下暴力強迫女性發生的性行為,而女性被強姦,很少選擇原諒的。

而所謂的原諒我們看到的相關報道,主要是指一些外在干預,比如說給予女性經濟補償,讓女性諒解,其次就是未成年人之間的強姦,由監護人接受了經濟補償,再加上未成年人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所以這種情況下,會比較多原諒行為。

對於可恥可恨的強姦,有明確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6)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所以說,強姦即使被原諒,不會直接被免責,還是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罰,只是處罰減輕而已。


珞珈社


我說個真實的事情,1994年,我爸單位分來一個女大專生,長相也比較可以。單位有個焊工,在食堂吃飯時這個焊工問那個女的“×××,你有對象沒?”

女的回答“還沒有!”

焊工又說“我給你介紹一個吧?”

女的回答“好啊”

焊工說“你看看我行不行?”

女的很害羞沒回答。

焊工和那女的都是農村出來的,家都是一個鄉鎮的,焊工有個摩托車,有時回家就帶著女的回老家。在一次又帶那女的回家時,把那女的在玉米地裡給強姦了,女的父母給報警了。把那焊工給抓了起來,焊工家人就不停的去女方家裡,希望取得女方的諒解,女方諒解了那焊工,後來焊工判了三年半,結果經過減刑,焊工在監獄住了不到兩年就出來了。

在一次去老家的一個集市趕集,焊工看到了那個女的,因為也都熟悉了,女的家就在那集市上住,女的跟焊工想說句客套話,跟焊工說“上家裡吃飯去吧”。

焊工也就真的買些東西跟著那女的去她家了。

再後來,倆人結婚了,那時一說誰誰被強姦了在農村是很丟人的事,所以家人同意了她倆結婚,2010年我又見到她們時,孩子都該上高中了,他們在縣城開了個超市,倆人過的還很幸福呢!!!


沙啞禿筆AAA


犯了強姦罪,女方原諒了,要判刑幾年?

犯了強姦罪,還能獲得女方原諒,這難道是天方夜譚式的故事?非也非也,現實生活有時比故事還離奇曲折。

不知有人還記得否,2018年9月曾有一則新聞:某地,暑假期間,16歲男生強姦了17歲的女生,在有關方面的調解下,男方賠償了女方8萬元,女方表示原諒了男生,隨後男生被變更了強制措施,然後跟其他學生一樣,開學後回到了課堂。

本來是當作一則經驗來報道的,沒想到社會反響那麼大,後來該新聞從公眾號上下線了,有關方面說要進行回頭看云云,不過再後來就不知結果如何了,連“且聽下回分解”都沒有了。

強姦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只要年滿十四周歲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不過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本身就“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根據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積極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最多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也就是說,量刑起點最多可以減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再符合其他條件,完全可能被宣告緩刑。

還有一種情況,成年人跟未滿十四周歲的少女談戀愛而發生了性關係,對於這種情形,如果明知其屬於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便少女自願與其發生兩性關係,仍屬於強姦犯罪。對於這種情形,雖然屬於犯罪,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如男方與少女年齡相差不大,獲得女孩及其家人原諒,最終也會從輕進行定罪量刑。

現實生活錯綜複雜,同樣的犯罪,不同的情形,量刑也不一樣,真的不可一概而論!


打虎拍蠅


  社會上的強姦案件時有發生,強姦罪屬於暴力犯罪,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予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那麼強姦罪是否可以緩刑呢,法律快車小編為你答疑解惑。

  強姦罪是否可以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 以上觀點只是我個人覺得的 不一定正確 我也不是律師 我是學廣告設計與製作的 我覺得樓主 你這個問題最好還是去問下律師 或者法官 法院的人 他們很懂法! 我只知道一個大概的東西 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幫助到您 希望樓主天天開心快樂!



冷俊12


今年五月底,端午節前兩週,我一個兄弟看中了夜店一個剛涉世的小妹,19歲,兄弟是外企高管,高大帥氣,和小妞聊得不錯,他也很自信,感覺自己能很快拿下。次日,我們三在一起喝酒,說好了飯後就回家,因為第二天要上班,酒過三巡,兄弟就不安分了,強烈建議又要去KTV,並馬上讓小妹訂好了包房。坐到10點,每人400小費發掉,我就先走了,第二天六點左右,夜店領班發來微信,說我這兄弟被小妹告了強姦未遂,目前已被拘留,通過律師我瞭解到,當晚是兄弟打車送小妹回家,想借機啪了,但人家沒同意,給多少都不行,情急之下兄弟在樓道上有強抱拉扯動作,最後發現的確沒機會,又塞了400小費後走了。而小妹則臨晨就去派出所告了他,當時處於嚴打期,派出所辦事非常起勁,就這麼一個事,硬是搞成了強姦未遂,後來經過多方努力,改成強制猥褻,上月剛判,八個月,今年春節都要在號房裡度過了,還能說啥呢?喝水嗆著了。


帝爵男


涉嫌強姦罪,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強姦罪屬於刑法八大重罪之一,一般不能判緩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木易小羊


犯了強姦罪,一般情況下都是女方不依不饒,因為畢竟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摧殘。這要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強姦犯嚴厲呢刑事處罰。但是如果女方原諒了被強姦的行為,那麼情況就另當別論了。


女方原諒了被強姦的行為,其實無非是男方給了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是因為補過對女方有了什麼承諾,讓女方承認被強姦的事實,給予了不予追究的態度。但是我覺得這還是屬於一種不正常的交易。

強姦之後肯定是由女方報警,才引起了強姦罪的,不可能是由於男方主動自首,所以處罰的意願是在女方的手裡,而司法機關只是根據法律為規則,以犯罪的過程和情節給犯人定罪,所以判刑要看女方到底原諒到什麼程度了。



如果女方對於強姦犯的行為不予追究,而且還會為其開脫,那麼基本上這件事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改變了強姦的性質,一般處罰是很輕的,但是如果強姦的事實清楚,犯罪情節明朗,女方只是原諒了犯罪的行為,那麼司法機關還會根據強姦犯的事實,根據其犯罪的情節性質,以法律條款為依據,正常的處以強姦犯刑罰的。


我是焱垚


犯了強姦罪,如果女方原諒了,那在法院量刑時絕對會比女方不原諒對方判的要輕。



那如何得到女方的原諒?這是個大問題,人家女方是受害者,憑什麼原諒你?如果只是簡簡單單的賠情道歉,鞠躬說對不起?那我只能你太傻太天真了,要想達成對方諒解,無一例外都是真金白銀的對對方給予補償,至於具體補償多少人家才會原諒你,這要看你們之間如何商量了,畢竟給予對方補償之後,在以後量刑上會有很大的幫助,比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賤淫幼女,從重處罰。當然,如果你不在乎多在監獄待幾年,那你大可以不必賠償。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案例,大家覺得不是強姦,到最後還是按照強姦罪判處,比如兩個人在戀愛期間,由於有的男人荷爾蒙爆發,使用強迫手段與女方發生關係,而此時如果女性及時報警,一口咬定對方強姦自己,那基本上這個男人坐牢是坐定了,只不過是時間長短的問題,法律在這一點上,還是傾向於女性觀點的。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一旦強姦案進入司法程序,就不受當事人雙方控制了,也就是說這時候在達成任何原諒協議,效果也微乎其微,唯一的好處就是女方原諒你,你可以少坐幾年牢。當然特殊情況除外,至於什麼是特殊情況,那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因此建議女性如果遇到對方強姦自己的行為,我個人認為首先以保住性命為前提,與對方周旋,鬥智鬥勇,避免激怒對方而惱羞成怒殺人滅口,事後保留證據,比如對方的精斑,自己身上的傷痕等,及時報警,剩下的交給警方處理,絕不能讓對方逍遙法外禍害別人。


情感公寓


很多人犯罪後寄希望於被害人諒解而使自己輕判刑罰,甚至不判處刑罰。

被害人諒解實質就是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一併提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隨案卷一併移送檢察院決定,罪重的檢察院還要移送法院,由法院酌情從輕量處刑罰。

但是,刑事案件和解不是無限制的,不是什麼案件都是可以和解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再來看強姦案,強姦顯然不是過失犯罪,所以不適用該條第(二)的規定;提問者沒有談及犯罪前科,所以此處也不談該條第二款的適用。那麼剩下該條第(一)規定,而該項規定有一個前提,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試問採用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強姦,你能說他們是發生了民間糾紛嗎?

所以,強姦罪根本就不是可以依法律規定可以和解的案件範圍,被害人諒解不諒解,都不是法院量處刑罰時可以考慮的情節或者證據,該判幾年照判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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