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偷稅案被移交公安機關

保定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獨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2010年12月註銷稅務登記,2013年4月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河北省審計廳移送的涉嫌偷稅案件線索,保定市蓮池區地稅稽查局於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對保定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檢查發現該單位於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採取不計或少計收入,虛列成本的手段造成少繳營業稅2280494.78元、城建稅159634.63元、教育費附加68414.84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2804.95元、土地增值稅14128307.76元、印花稅22804.90元,稅費款共計1668.2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2009年營業稅2280494.78元、城建稅159634.63元、印花稅22804.90元及2010年土地增值稅14128307.76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稅,以上偷稅款共計1659.1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上述所偷稅款已超過處罰期限,應不給予處罰。保定市蓮池區地稅稽查局於2016年11月2日對該單位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單位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後未在十五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繳清稅款、滯納金。之後多次催繳,由於該單位的法人代表許永強已經移送到公安機關,無從籌集資金,故至今仍未繳納。

該單位因虛假納稅申報造成的少繳稅款數額已達到5萬元以上,並且檢查所屬年度2009年、2010年少繳稅款數額佔應納稅款金額的比例均已達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據最高檢及刑法的相關規定,該案已達到追訴標準,經保定市蓮池區地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核確認應移送公安機關。保定市蓮池區地稅稽查局於2016年12月1日將該案件移交邢臺市柏鄉縣公安局,柏鄉縣公安局於2016年12月6日對該案件正式立案偵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黑名單)”工作程序,該案符合公佈標準,省地稅局及保定市地稅局已於2017年11月在門戶網站上公佈,並推送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保定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偷稅案被移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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