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殷實為尋求刺激,攀枝花一年輕男子因毒品走上不歸路

近日,鹽邊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販賣毒品罪的案件。

案情回顧:

法庭上,4名被告人都在27歲左右,這幾位年輕人都有相似的地方——家境殷實,為了“尋求刺激”,走上了吸毒販毒的違法犯罪道路。

被告人肖某就是其中最為典型的一位,據肖某自訴,在他16歲那年毒品就已經進入了他的生活。“當時沒考慮太多,在聚會上認識的一個朋友告訴我不會上癮,吃了後會很舒服,然後就這樣染上了毒品。”

肖某說,自己讀小學時父母就離異了,因為父母忙於掙錢,幾乎不管他的學習、生活,連互動都很少,這也造成了他性格十分叛逆。長大後,憑藉著不錯的家庭條件,他每月能有上萬元零花錢,就在這樣的環境下,他放縱自己接觸了毒品,也因此結識了不少毒友。

衣食無憂的肖某開始零零散散地從毒販處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或販賣給其他毒友。毒友漸漸多起來後,肖某在毒友的建議下與其他幾人成立了一個從事網絡遊戲的工作室,給自己找點事做、掙點錢的同時,也方便大家一起吸食販賣毒品。最終,肖某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被公安機關抓獲。

回憶過去,肖某心中滿是悔恨:“從小沒有得到父母的關愛,性格很極端、叛逆,不想走父母安排的正常的道路,吸毒後也沒有正常的思考能力,導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十分後悔。”

庭審現場:

公訴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多次購買毒品冰毒販賣,被查獲冰毒41.28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賣毒品冰毒給多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趙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冰毒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家境殷實為尋求刺激,攀枝花一年輕男子因毒品走上不歸路

最終,鹽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羅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趙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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