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这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着力解决校园安全问题、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未成年犯罪案件,作案手段很是残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也开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合理的反思。

例如:湖南娄底“13岁男生捅死12岁同班同学”、湖南邵东县“3名少年打死女老师”、衡阳市“13岁学生锤杀父母”、大连市“13岁男生杀害10岁女童案”。

这些杀人者都未满14周岁,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但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多被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受刑事处罚,这遭到社会很多人的不满,呼吁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将那些犯罪人绳之以法。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其他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德国的法律制度将年轻人分为三类:儿童、未成年人和年轻成年人。14岁以下的为儿童,14-18周岁为未成年人,年轻的成年人为18-21岁,成人是指21岁以上的人。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被认为是应当承担责任,他们会被要求对实施的罪行负责并承担由未成年人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当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时,未成年人法院仍然有权作出适用保护措施的决定。

荷兰将年轻人分为四个类别。12岁以下的儿童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2-16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刑法而被审判,16-18岁的未成年人中的大多数受未成年人刑法调节,但在例外情况下接受成年刑法的调节,18-21岁被称为年轻成年人,他们将从适用的法律制度中享受优惠。

因此在荷兰,根据年轻人的个性和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对年轻成年人所犯的罪行,法官既能适用未成年人刑法,也能适用成年人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日本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

日本的法律将未成年人分为三档:(1)犯罪少年。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已构成犯罪的年轻人。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给予刑事处分。同时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是犯有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行,也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2)违法少年。是指不满14周岁,但已经犯有触犯了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未成年。(3)不良少年。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从其性格和环境来看将来有可能犯罪的未成年人

关于我国降低刑责年龄的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14周岁以下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无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只能收容教养。

但是近几年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令人触目惊心,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上加以严惩。

在今年两会中,有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谨慎。

首先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风险。因为将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较低的主要是一些热带国家,即孩子早熟的地域,但是中国国情不同,将年龄降低是存在疑问和风险的。

并且立法者应该针对普遍情况,而不是针对个例立法。我国每年一百二十万件刑事案件中12、13岁的案件占比很低,不能针对特例立法。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带来攀比的上移,整个社会的罪犯会增加,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中国政法大学王牧教授认为,孩子再成熟也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以社会上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制定普通法,将会后患无穷。

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应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教育和规制。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有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该制度还未得到我国立法层面的足够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迎大修,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燕赵晚报《遏制犯罪低龄化别靠降低刑责年龄》(2018年7月3日)一文主张,与其削足适履降低刑责年龄,拿刑法往孩子头上套,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教育矫正体系。在刑责年龄难以降低的情况下,少年司法制度应成为破解犯罪低龄化难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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