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低保認定需滿足三個基本條件

省民政廳發佈《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 低保認定需滿足三個基本條件

11月6日,省民政廳印發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根據辦法,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辦法》指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可選擇在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口分別登記在城鎮和農村地區的,應當一起提出申請,分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核定補助水平。戶口不在一起但經常居住在某一戶籍地的家庭,應當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間的收入轉移,包括但不限於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生活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繳納的稅款、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扶、撫)養支出、經常性賠償支出等。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不動產、股權、股份、債券等。《辦法》強調,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符合財產狀況規定。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家庭成員名下有不是用於生產經營且價值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機動車輛(殘疾人用於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以及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擁有2套(含2套)以上產權住房(不含農村民宅),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倍的;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倍的除外; 家庭擁有黃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總價值人均超過月低保標準18倍的; 家庭擁有有價債權的總價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 家庭成員擁有企業、註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近親屬要單獨備案監管

《辦法》強調,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點審核,單獨登記,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核查。對審核審批資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單獨歸檔備案,並加大對備案對象的監督。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解釋:針對近年來人情保、問題保等亂相,《辦法》強調了低保審批的公開透明,並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近親屬申請低保納入備案管理範圍,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民主評議公平公開

《辦法》強調,對於應當民主評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入戶調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原則不得少於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評議小組人員的二分之一。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調查結果,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並直接作出認定。

鼓勵低保家庭就業創業

《辦法》鼓勵低保家庭創業、就業,走出困境。《辦法》明確指出,對存在家庭主要成員缺失、因患病、殘疾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情形的低保家庭,仍積極就業的相關收入,在低保審核認定中的家庭收入核算方面可適當扣減。

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實施低保漸退,根據其收入變化情況明確延續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續保手續一般在低保年度複核期間辦理。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解釋:省級層面不再規定漸退對象的具體條件,具體審核審批工作中,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漸退時限,真正做到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扶上馬、送一程”,確保穩定脫貧增收。

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楊麟 通訊員 劉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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