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無論是產品銷售、經營服務,還是財產轉讓,簽訂採購合同是在所難免的。可是,有些客戶總喜歡簽訂一些所謂的“稅後價格”或“稅後金額”。
那麼,作為付款方,企業在支付稅後金額的同時,應該如何考慮需要企業承擔的稅收呢?如何規避納稅風險呢?
案例:稅後合同,簽訂有方法,否則稅收有風險
(一)案例背景
嘉誠公司在某市租賃了一辦公場地,場地所有人為個人,在與對方簽訂場地租賃合同時,對方不同意開發票,覺得麻煩,只同意按“稅後價”簽訂合同,也就是說他只認到手的現金為25000元/月,至於其他的發票與稅收問題,公司自行去處理。
那麼,公司在簽訂該合同時,需要考慮哪些稅收?稅前金額又是多少?有何涉稅風險呢?
(二)代付稅金
個人出租非住房需要繳納5%的增值稅、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有地域差異)、3%的教育費附加、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12%的房產稅、0.1%的印花稅、20%的個人所得稅。
(三)稅前金額
假設稅前租金為X。
(1)應納增值稅=X/ ( 1+5%) x5%。
(2)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X/ ( 1+5% ) x5%x7%。
(3)應納教育費附加=X/ ( 1+5% ) x5%x3%。
(4)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X/ ( 1+5% ) x5%x2%。
(5)應納房產稅=X/ ( 1+5%) x12%。
(6)應納印花稅=X/ ( 1+5%) x0.1%。
(7)應納個人所得稅=X/( 1+5%)x(1-20%) x20%。
稅後金額=X-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25000 (元)
稅前租金X=36813.43 (元)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時候,統一按開票金額(不含稅)預徵1.5%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地域會有差異)。
(四)涉稅風險
如果合同是以“不含稅”價格簽訂的,即以25000元作為合同價格,那麼,公司到稅務部門代開的租賃費發票所繳納的稅金,不得在公司成本費用中列支,這樣一來會讓公司多承擔費用卻不能在稅前扣除。
(五)風險規避
為了規避以上所述稅收風險,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簽訂租賃合同:
(1) 在租賃合同中的租賃價格條款中載明稅前租金價格,而不能籤稅後租金價格。
(2) 在租賃合同中的稅費承擔條款中載明,租賃期間有關稅費由出租房承擔,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繳,扣繳的稅金從本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價格中扣除。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在日常工作中,所簽訂的合同存在太多的涉稅風險,因此,當需要按稅後價格簽訂合同時,儘量改變合同定價方式,應當按稅前價格簽訂,稅金代扣代繳,以規避涉稅風險。
本文摘自 降低稅負:企業涉稅風險防範與節稅技巧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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