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防範砂、土、石料的增值稅風險

營改增以後,砂、土、石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是困擾建築行業的主要難題。首先,基於客觀的現實原因,建築企業難以取得砂、土、石料的抵扣憑證,導致增值稅抵扣不充分,從而增加稅負;其次,基於主觀的政策誤讀,取得了不適當的抵扣憑證,導致增值稅違規抵扣,從而加大稅務風險。第一個問題,筆者將另行專題討論;在此,重點討論第二個問題。

一般來講,建築行業涉及砂、土、石料的業務有三種,一是清理業務,二是採掘業務,三是採購業務。

一、清理業務

1、稅務定性

依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第一條(四)項之5點規定,“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屬於建築服務。因此,對於表面附著的砂、土、石料進行的剝離和清理(以下簡稱“清理業務”)應當確認為建築服務。

2、計稅方式和抵扣憑證

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七)項之1點規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因此,清理業務應當確認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服務提供方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服務接受方索取“項目名稱”欄為“建築服務”、“稅率”欄為“3%”的增值稅發票。

如果服務接受方為建築總承包且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三)項之9點規定,建築總包方享受差額徵稅,以取得的工程款扣除清理砂、土、石料的分包款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稅務風險

從以上稅務定性可以看出,清理業務是在工程現場進行的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而在工程現場之外進行的採掘或者採購業務,不能定性為建築服務,不能按照清包工選擇簡易計稅,作為建築總承包的服務接受方也不能適用差額徵稅。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將砂、土、石料的採掘或者採購業務,視同清理業務,將誘發稅務風險。

二、採掘業務

1、稅務定性

建築企業會根據工程需求和資源條件,自行採掘砂、土、石料,並將人工費等費用對外承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採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採、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因此,建築企業採掘砂、土、石料對外支付的人工費等,應當確認為礦產資源開採、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以下簡稱“採掘勞務”)。

2、計稅方式和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提供採掘勞務,應當按照13%的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勞務接受方應當索取“項目名稱”欄為“礦產資源開採、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稅率”欄為“13%”的增值稅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採掘勞務,應當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勞務接受方應當索取“項目名稱”欄為“礦產資源開採、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稅率”欄為“3%”的增值稅發票。

3、稅務風險

實務中,建築企業採掘砂、土、石料支付勞務分包款項時,往往索取了“建築服務”增值稅發票,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勞務,無差額徵稅的相關規定。因此,作為建築總承包的勞務接受方,其採掘砂、土、石料支付的勞務分包款項不能夠適用差額徵稅。

三、採購業務

1、稅務定性

由於資源限制等原因,很多建築企業乾脆就近採購砂、土、石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採購砂、土、石料,其銷售方應當確認為銷售貨物行為,稅率為13%。

2、計稅方式和抵扣憑證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三)項第2和第3點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可選擇簡易計稅。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其徵收率由6%調整為3%。

因此,建築企業採購砂、土、石料可索取“項目名稱”欄為“建築用砂、土”或“建築用天然石料”、“稅率”欄為“3%”的增值稅發票。

3、稅務風險

實務中,對於建築企業採購砂、土、石料,有兩種誤讀。第一,採購業務被視為建築分包,適用簡易計稅項目的建築總包方進行了差額徵稅。第二,銷售方被視為“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服務”行為,依據《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裡的兩種誤讀,將“建築用砂、土、石料”和“建築服務”混為一談,或者將“採掘勞務”和“建築服務”混為一談,從而導致差額徵稅和適用稅目錯誤的風險。

4、籌劃思路

如果將上述採掘或採購業務進行延伸,比如:銷售方自行採掘砂、土、石料同時修建公路,即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1號第一條“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服務”的規定,其自採砂、土、石料按照貨物適用3%的徵收率,修建公路按照建築服務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參照《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九》第七條,建築服務分包方銷售自產貨物並提拱建築服務的,且同一建築服務分包合同中包含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築服務的,總包方取得分包方銷售自產貨物的部分可以作為建築服務分包款的扣除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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