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款結算,我說的算

承包人:工程款結算,我說的算

在日常實踐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發包人拖延結算的情形,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後,發包人遲遲不予以答覆,既不表示認可,也不提出異議,承包人該怎麼辦呢?今天我們談談關於以送審價結算的相關實務。

建設工程結算的風險主要是以送審價為準結算的法律風險,就是指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以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該內容體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規定明確了以送審價為準結算的五個條件: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須包含如下意思表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結算資料後的答覆期限即審價期限,雙方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如30日、60日或90日;

三、承包人送審資料必須完整即竣工結算文件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準備齊全;

四、竣工結算文件已經送達發包人即發包人中有簽收資格的人已經簽收;

五、發包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覆。

針對上述五個條件,我們建築企業作為承包人要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防控風險: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明確的時間)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如果發包人不同意採用上述約定,我們承包人可以適當變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逾期未答覆的,按照《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因為該辦法中同樣有類似規定。如果沒有上述約定,那麼就不能主張以送審價結算工程價款。

2、 送審的竣工結算文件應完整齊全。如果合同對於送審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約定,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送審的竣工結算文件應滿足能夠計算出工程總造價的要求,通常包含以下文件:招標投標文件、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單、工程結算書等。對於送審資料,經常有承包人等到發生爭議,進入訴訟階段時才發現自己手上沒證據,所以承包人除了提交給發包人的一套原件外,應自己也需保留一套原件。

3、 重視竣工結算文件的送達簽收環節。實際中常見送達方式,比如承包人自己親自送,當面遞交文件;或者以快件的方式將文件郵寄給發包人等等。建議採用公證郵寄送達或者公證直接送達,由公證人員對送審資料進行公證,並在公證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將送審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直接送達給發包人。

4、 在發包人審價期限屆滿後,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以送審價支付工程款的函件。

最後,我們要注意如果審價期限內發包人未答覆,而期限屆滿後發包人又要求與承包人核對結算,而承包人又配合核對結算的,法院通常會認為承包人放棄要求發包人以送審價結算工程價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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