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每畝地補償10多萬,村裡卻扣了一部分?這麼做合理嗎?

導讀:通過新聞,大家可以知道,雄安的很多地方都在面臨著拆遷,被徵收戶手裡也都拿著銀行支票的樣版,看得不少人心裡癢癢,但也有不少人心裡慌慌。

儘管支票已經拿到手了,但是最關心的還是到款時間,補償款一天沒有落實內心就還是不踏實,因為錢沒有到自己口袋裡總是不安的;隔著屏幕看,關心的是支票上的數字是怎麼算的,好計算自家可以拿到多少補償款。

大部分被徵收人最關注的還是關於補償款的扣留問題,不管是被徵收戶還是即將面臨徵收的家庭,這個問題都會直接關係到被徵收戶的切身利益。

村裡每畝地補償10多萬,村裡卻扣了一部分?這麼做合理嗎?

還是和之前一樣,我從類似問題裡貼出一個表述最為典型的留言來,如下:

“你好,我是一個河西村村民。前些天接到大隊的通知說是讓我去確認簽字領耕地補償款,他是這樣給我們計算的:補償款按每畝12萬計算,但是要從中扣除20%歸集體所有,獎勵金按每畝3萬元計算,青苗費按每畝1500元計算。令我不明白的是為什麼要扣除20%歸集體所有,行政機關的公示文件中也沒有註明說要扣除20%啊。問幹部,他們只是說都要扣,並沒有做出合理的解釋。就希望律師幫我們分析一下,我們作為農村小老百姓,向上面反映也沒有人管,村民們大部分沒文化,隨大流。並不是我們貪圖這點錢,是我們以後子子孫孫只有這點錢了,並且公示時候沒有對此說明。”

看清楚了嗎?意思就是說,扣留的那20%歸集體所有的補償款是被村裡拿走了,剩下的80%歸個人。這樣做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這是否就是大家擔心的行政機關截留問題,這20%拿走之後是否存在私分的情況,他們會用這些錢幹嘛……很多類似的問題,從讀者留言來看,我們無法從村幹部哪裡得到答案,於是產生了疑惑和不解。然後在朋友圈和群裡加倍發酵——得不到答案,不解就會生長為不滿。

村裡每畝地補償10多萬,村裡卻扣了一部分?這麼做合理嗎?

今天就上述問題代大家諮詢了相關負責人,以要點的形式解讀如下:

1.讀者留言的問題是真實的,村集體確實留下了徵地補償的20%。

2.留下的20%不是私吞,也不是截留,是該縣城自己採取的一種分配方式。

3.這種“二八比例”分配是河北省自己的一個相關辦法。

4.那麼留下的這部分錢到底用來幹什麼?有的村民認為是“村裡拿去還賬”、“吃喝招待加報銷”等等,其實並不是這樣,這20%將根據村裡的在籍人口均分,錢還是老百姓的。

不知道上面所說的四點大家能不能理解,大家可能疑惑的是,既然還要給老百姓,為什麼不一下給呢?下面我來給你分析一下。

大家都知道,中國實行的土地制度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既然是承包,就是說土地是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承包了,只有擁有了使用權。在一定的承包年限裡,土地歸你使用。

所以,根據法律依據,在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補償的時候,補償款應該打給實際擁有的“產權方”,即村集體,而後由村集體分配給使用者——這是一條法理邏輯。

村裡每畝地補償10多萬,村裡卻扣了一部分?這麼做合理嗎?

但在實際執行中,就出現了兩個問題:

一是,集體土地雖然是大家的,但畢竟被每家承包著,應該補償給承包人。

二是,既然是集體土地那麼就是屬於大家的,不管是誰承包著,都應該平均分給每一個人;相應地,這樣兩個問題就會對應延伸出兩條補償路徑。一是首先考慮承包者;二是首先考慮人人有份。

很明顯,該地選擇的補償方式是。先把80%按比例分給承包者,扣下20%人人均分。據瞭解,此種分配方式符合河北省相關規定。

而另一種分配方式和上述方式完全不同。既然村集體是“產權方”,我們就解除和村民的承包關係,先把集體全部收回來。你家包了35還有5年到期,我就先按每年兩三萬的數額把你剩下的這5年的承包權買回來,這樣所有承包者就和土地沒有關係了,集體土地又重新屬於農村集體了,即完全屬於了所有村民。

在這個基礎上,按每家的人口數分補償款,該多少就多少,就不會扣留20%了。

不知道大家看到這裡能不能聽明白。簡單來說,一種是一分都不扣留,先解除承包關係,把土地都歸到所有人頭上,然後均分;一種是先給承包者,留下20%大家均分。

根據我的個人理解,第一種分配方式更傾向於“承包人”,先給承包人分有多少地就分多少,而後再去拿均數;第二種分配方式則更傾向於“所有人”,和地的多少沒有關係,村集體買回承包人的承包權,然後用12萬一畝乘以總畝數,再除以村民的數量,就是每一個人應該拿的補償款數額,人多就拿的錢多。所以,一個側重“地”,一個側重“人”。但兩種都和私自截留沒關係

村裡每畝地補償10多萬,村裡卻扣了一部分?這麼做合理嗎?

據瞭解,新區層面不會強制各村採用特定的分配方法,一村一策,只要有法律依據,並且村民沒有反對,就可以執行。目前,容城採取的是第一種方式,而接下來安新縣的徵地補償則會採用第二種方式。

如果大家要問,哪種方法更好,不帶任何立場地說(我沒地也沒戶口,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僅僅就事論事),我個人比較傾向於第二種方法。它更貼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本義,土地是歸集體所有的,那就先收回(收回是有償收回,它彌補了因分地時間久遠、人口生死更迭等問題帶來的不公平,同時兼顧了承包者的利益),收回之後再進行平均分配,人人都有份,似乎更具樸素意義上的公平。

每個村莊的情況不一樣,沒有絕對公平,只有根據該村的實際情況進行相對公平的分配。但,不管採用哪種分配方式,此次確實都和村兩委侵佔或截留沒有半毛錢關係。

可能有的村委會在這之前口碑不好,大家持懷疑態度也是正常的。但這樣敏感的高光時刻,新區對補償款如此嚴密地設防,再加上老百姓對這件事情本來就很關注,我相信沒有誰敢在這時從中謀利。如果有,只有兩種情況,一是他智商和情商足夠低他,二是足夠嚮往鐵窗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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