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加盟糾紛律師:“加盟費一經收取,概不退還”法院如何認定

導讀

品牌商在加盟合同中常常約定“加盟費一經收取,概不退還”,如何確保合同中該條款的效力?

一、連鎖加盟合同法律性質分析

連鎖加盟法律名稱為“商業特許經營”,那麼其合同法律上稱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是品牌商將自己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使用。實踐中,品牌商為了規避風險,會將名稱改為:《品牌諮詢合同》《技術培訓服務合同》《區域發展協議書》《服務合同書》《合作協議書》等等名稱,但法院認定合同性質是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而非僅僅是合同名稱。

南京加盟糾紛律師:“加盟費一經收取,概不退還”法院如何認定

二、對加盟費“概不退費”約定的法律效力分析

連鎖加盟合同糾紛實踐中,加盟商或是以籤合同後未開店要求退費,或是以開業後運營支持不到位、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為由要求退費。在連鎖加盟合同中,品牌商一般會對加盟費退還問題作出以下幾種約定:

(一)加盟費一經收取概不退還;

(二)合同中對於加盟費退費設置退費規則,明確管理費可以按照開業時間比例退還,其他費用不退還。

一般而言,對於約定“加盟費一經收取,概不退還”的約定,法院會認定該條款為品牌商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商議的“格式條款”,明顯免除品牌商責任、排除加盟商主要權利,並且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應為無效條款。是否應當退費應當進行綜合考慮。

(一)加盟商簽訂合同後未開業反悔的,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法院會審查品牌商是否給與加盟商“冷靜期”,即加盟商簽訂合同後可單方解除的約定,如果沒有該等約定,法院會認定加盟商簽訂合同後未實際利用品牌商經營資源的合理期限,都屬於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期限,筆者辦理案件中最長簽訂合同半年後,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仍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品牌商能夠證明為加盟商提供過選址、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可以酌情扣減部分費用,具體金額不一而足。同時,筆者注意到,2019年後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商業特許經營案件中,加盟商依據“冷靜期”要求解除的,法院會認為加盟商盲目加盟,疏於考察,存在一定過錯而扣減一定比例費用,此前,冷靜期內提單方解除基本全額支持退還加盟費。

(二)如果加盟商已經選址並且開業的,這種情況下,是否退還,需要多方面進行考量,如品牌商是否履行了核心信息的披露義務,是否在運營過程中提供運營支持督導,是否違反商圈保護,提供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等等。此時,品牌商無重大過錯的基礎上,法院一般會駁回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的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品牌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甚至違約情形,法院不僅會要求品牌商退還加盟費,甚至還有可能要求品牌商承擔違約金、賠償加盟商損失等。當然,加盟費的退還,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一般而言會判令品牌商按照開店時間比例酌情退還部分加盟費(注意不是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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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連鎖加盟(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不同於普通合同糾紛,在實踐中給與了加盟商傾斜性保護,合同中“加盟費一經收取概不退還的約定”多數會被認定為格式條款,其對加盟商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加盟商簽訂合同後,選址開業前,如果合同中沒有“冷靜期”約定,合理期限內,法院會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品牌商退還加盟費。但如果已經給了加盟商充分“冷靜期”,或者開業後品牌商無重大過錯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加盟商退還加盟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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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案件代理、法律顧問

律師簡介:陳慶律師,南京師範大學法律碩士,江蘇聯勤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加盟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刑事辯護等業務,長期擔任江蘇省金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金陵珍味坊餐飲、南京嗨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業法律顧問。曾就社會熱點問題接受南京電視臺十八頻道採訪。

座右銘: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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