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別慌,有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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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蔣辛屯鎮河北吳村村民。2011年1月5日,王某與香河縣蔣辛屯河北吳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獲得村南5.6畝承包地的使用權用於種養業及其他經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承包期為30年,2041年到期。承包後,自2015年5月開始其前述地塊先後投入眾多資金建設養殖場、購置設備養殖奶牛、肉牛等畜類發展養殖業。

2018年12月3日,香河縣蔣辛屯鎮人民政府向王某下達了2018第11號《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稱王某在村東南的建房屬於違法違章建築,違反了《香河縣集中拆違工作實施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限王某於2018年12月6日前自行對場房進行拆除。

王某不服前述通知委託北京京益律師事務所德凱律團律師針對該通知書進行法律工作。2018年12月12日王某針對涉案通知向鎮政府上一級政府香河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涉案《限期拆除通知書》。鎮政府作為本案被申請人答辯稱王某所涉建築為違法建築,該建築既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不符合京唐高鐵安全保護區及架空線路保護區規劃要求;同時鎮政府作出通知前對現場進行了勘驗並多次溝通,聽取陳述申辯權利,因王某未能自行拆除因此下達涉案通知。經書面審理,縣政府認為蔣辛屯鎮人民政府沒有舉證證明其依據《行政強制法》規定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並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因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程序違法,決定撤銷《違法違章建設限期拆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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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行政機關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而引起的糾紛。《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針對私自佔地,臨時佔地未歸還或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等行為要求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等也要求對城鄉地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物限期改正無果後,要求限期拆除。可見《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是行政機關以文書形式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等要求自行拆除的一種行政行為。

那麼通常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會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哪些行政主體有權對通知書進行下發呢?律師在此結合法律進行了系統的總結:

第一、非法佔地類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有權針對非法買賣或轉讓的土地上所建設的建築物和設備設施等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土地管理法》規定了獲得土地使用權需要依法進行徵收土地流程,而在一些監管不嚴地區出現將土地隨意流轉的行為,此時地上建築物往往會因土地流轉違法而進行拆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有權針對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其他設備設施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限期自行拆除而下發《責令限期拆清除通知書》。針對未依法取得徵地批覆文件或者少批多佔等土地違法行為而佔用土地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也會因此被依法拆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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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有權在農村地區針對非法佔有土地責令退還,同時對其上建設的住宅房屋進行限期拆除決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有權對於違反臨時佔地規定而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有權對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責令限期拆除。(《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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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違反規劃類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在城鎮規劃區內針對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規定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在採取限期改正措施無果後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在城鎮規劃區內針對違法臨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在鄉、村規劃區內針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劃建設的建築物進行限期拆除決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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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養殖關停類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對於在禁養區進行養殖的行為也做出了拆除決定的要求。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有權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機關為規範用地行為、規劃建設或者環保養殖的環境,對於違反各自要求的建構築物進行整治。對於行政機關沒有拆除職權的情況下,往往會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以便推進工作進展,同時在此階段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及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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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性質也並非一概而論,我們針對不同情形下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可以進行具體分析:

1、對於非法佔地類別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八十三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將下達通知的有權機關定義為作出處罰的機關。因此該類通知理論上可以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的職權行為。

2、對於違反城鄉規劃及環保養殖類別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沒有明確的法律將其定義為行政處罰或者強制行為。但結合行政強制措施的制止性、預防性以及實踐中司法或法制機關的認定來看,《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也常被認定為可訴的行政行為。另外,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以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於違法建築的限拆行為也可定性為行政強制。

不可否認的是,行政機關下達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往往不僅對待拆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了定性,更使當事人陷入了不利的局面,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了嚴重影響。因此,《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及《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款規定侵犯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涉案王先生形式的即是《行政複議法》賦予其進行行政複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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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行政相對人,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應重點在以下違法高發區進行關注:

1、對應因何種情形收到通知作出確定,判斷作出通知的主體或者最終簽章主體是否有職權進行該行政行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

2、對於事實方面的認定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審視自身建築時間、建築面積、建築位置以及是否存在相關證件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

3、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勘察、調查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4、重點關注行政機關是否依照《行政強制法》進行過公告程序;(《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5、作出的文書是否告知了當事人救濟權利,是否保證了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

廣大當事人在接到行政機關下發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應當及時從職權主體、事實情況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進行判斷。自己無法進行判斷是否合法時,需要儘快委託專業人士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內進行權利救濟,避免損失擴大。

(京益律所關舸律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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