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快遞到了!遇到這些問題,10倍賠償!


今年雙十一,面對電商平臺琳琅滿目的商品,你剁手了嗎?等待收快遞的你,屆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看看購買產品的詳細信息,如合格證明文件、標籤、說明書、宣傳資料······


如果你還不知道為什麼?江津法院近日審理的兩起案件給你答案。

無證銷售 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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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事項;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食品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有權向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某金花茶公司作為經營者,負有保證所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對其銷售的產品應當盡到高度審慎的注意義務,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採購和銷售食品,本案銷售的金花茶因沒有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其包裝宣傳資料介紹了金花茶的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亦違反法律規定。

江津法院遂依法判決某金花茶公司退賠王某貨款596元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5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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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可向銷售者主張賠償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江津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茶業公司作為產品銷售者,有驗明涉案產品的相關標準是否屬實的義務,由於該公司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江津法院遂依法判決該茶業公司退賠其茶葉貨款4480元並給予貨款十倍賠償金4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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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商家應當保證所銷售的食品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盡到注意義務,嚴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採購和銷售食品,若發現自己所售食品存在合格證明文件缺失、無包裝標籤信息、信息錯誤、廣告內容違法等情形,應及時下架更換,否則,可能面臨十倍賠償,得不償失!


另一方面,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也要多加留意,關注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及時保存相關購物憑證等資料,以防購買到不合格產品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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