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賠三!惠安:商家虛假宣傳,被判三倍賠償消費者

昨夜今晨最新消息,天貓2019年“雙十一”交易額突破千億,只用了1小時3分59秒,比2018年提前了43分鐘。

假一賠三!惠安:商家虛假宣傳,被判三倍賠償消費者

雙十一前夕趕上快樂週末,網友的消費熱情也被放飛,在大家瘋狂掃貨、快速“剁手”中,有些商家則在違法邊緣試探,假冒偽劣、虛假宣傳已不鮮見。當我們在享受便利時,遇到糾紛、權利被損害怎麼辦?且看惠安法院這起案件,教你如何維權——

假一賠三!惠安:商家虛假宣傳,被判三倍賠償消費者

案情:購買魚竿 遭遇虛假宣傳

假一賠三!惠安:商家虛假宣傳,被判三倍賠償消費者

家住惠安的小張在某網上買了4根魚竿,標明產地為日本,並支付了貨款5591.7元。而當他收到貨時卻發現,產品上無中文廠名、廠址。後來他進一步得知,該魚竿品牌為在中國註冊的商標,並非日本品牌。經溝通,小張向漁具店退回魚竿,並支付了運費41元,漁具店接收退貨後,向小張退回了貨款5591.7元。因不滿處理結果,小張向惠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漁具店賠償自己的損失16775.1元,並支付退貨費用41元,合計16816.1元。

判決:假一賠三 並支付退貨郵寄費用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通過網絡向被告購買魚竿,雙方之間建立的網絡購物合同關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被告對涉訟魚竿的產地描述系虛假宣傳,構成欺詐,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被告提供商品具有欺詐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依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判決:一、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6775.1元。二、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退貨郵寄費用41元。

提醒:注意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和“假一賠三”“假一賠十”權利

假一賠三!惠安:商家虛假宣傳,被判三倍賠償消費者

經辦法官提醒,市民網購物品不滿意時,注意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可以無理由退貨。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但以下四種情況,不能享受該權利:一是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鮮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等數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報紙、期刊。

此外,遇假貨,還可以積極行使“假一賠三”“假一賠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