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買票報銷,買賣雙方風險嚴峻

醫藥代表買票報銷,買賣雙方風險嚴峻

編者按:現行醫藥體制下,醫藥代表為了減少正常渠道取得薪資報酬帶來的較高個稅稅負,往往通過買票報銷的方式從藥企套取佣金,而此舉也契合了藥企增加成本費用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需求,因此藥企往往僅從形式上審查發票的合法性便予以入賬。殊不知,此舉涉及的三方:醫藥代表、藥企與賣票單位,均將面臨嚴峻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本文通過一則案例分析買票賣票雙方將承擔的刑事責任,以饗讀者。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郭鋒系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張崔系該公司財務,被告人葉長豔系孔乙己尚宴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店經理,豔被告人李巧梅系鼎輝尚宴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分店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至案發,被告人郭鋒為非法謀取利益,指使並夥同被告人張崔,非法從葉長豔、李巧梅處收買餐飲發票,並用於向他人出售。

經查,被告人郭鋒以支付發票不含稅金額6%-8%的方式,從被告人葉長豔處購買200餘張、面值76萬餘元的增值稅普通餐飲發票,從被告人李巧梅處購買300餘張、面值104萬餘元的增值稅普通餐飲發票,再以發票不含稅金額15-18%對外售出。根據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郭鋒在醫藥圈中從事賣票業務廣為人知,賣票客戶多為醫藥代表,包括北京諾華製藥有限公司、衛材中國藥業有限公司、費森尤斯卡比華瑞製藥有限公司等。

開庭審理中被告人郭鋒、張崔、葉長豔、李巧梅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一、被告人郭鋒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張崔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葉長豔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被告人李巧梅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上述人員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二、非法出售發票罪與虛開發票罪

在往期文章中,華稅曾經分析藥企以支付開票費用的方式接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偷逃企業所得稅之行為面臨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並分析了審判實踐中對於此種同時符合虛開普通發票罪與逃稅罪犯罪構成的行為採取則一重罪處罰的處斷原則。

而在本案中,一方面,藥企並沒有參與買票或者虛開行為,買票系醫藥代表的個人行為,藥企已經盡合理審查義務,不符合虛開普通發票罪的犯罪構成,或存在的少繳企業所得稅之行為,亦未達到逃稅罪入罪標準,僅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另一方面,賣票系被告人郭鋒、葉長豔、李巧梅的個人行為,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是郭鋒為實施犯罪而成立的,葉長豔、李巧梅則利用職務之便出售單位領購的發票,單位對此並不知情,因此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孔乙己尚宴管理有限公司、鼎輝尚宴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負虛開普通發票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案被告人郭鋒、張崔、葉長豔、李巧梅非法出售的餐飲企業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經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藥企買票入賬風險警示

當下“兩票制”的實施雖然壓縮了開票鏈條,但不能改變藥品銷售模式。醫藥代表的佣金、醫生的回扣等依然需要以各種費用的形式進入企業核算體系。

雖然本案是醫藥代表買票報銷引發的案件,但是從案件反映的客觀事實來看,買票報銷、買票入賬是藥企的普遍做法,實質上就是虛增各種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藥企虛增費用最常見的名目是虛構會議支出,虛列會議費,將不符合會議費扣除條件的各種餐費、差旅費都計入會議費當中。另外一種常見名目是廣告費,未經當地省級藥監部門審批,未在指定的涉醫刊物上進行的藥品宣傳,不符合法律規定,所支出的廣告費用進行稅前扣除的法律風險大。此外還有各類推廣費和講課費, 因為所涉及的主體和受眾與藥品銷售無關,也會引起稅務稽查部門關注。目前,藥企與第三方諮詢公司建立合作關係,從諮詢公司取得諮詢費、勞務費發票作為扣除依據,也已成為2019財政部對藥業行業檢查的重點。

一旦在稽查程序中發現上述問題,藥企將面臨偷稅的稅務行政處理處罰,影響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對企業產生經營造成不利後果,甚至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因此,我們建議藥企嚴格依據政策規定,據實扣除成本費用,落實稅務風險管控。

第一,藥企要健全財務、業務核算體系,不同部門保留的業務資料均能相互印證,各項交易和支出都有據可查,做到真實性無疑。制定完備的報銷制度,對醫藥代表或者員工提出的報銷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

第二,提升財務人員業務水平,熟悉財稅法規,正確核算各項經營業務。如《企業所得稅法》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進行成本費用的確認。只要真實有據,即可扣除。同時分清稅會差異,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近兩年,醫藥行業監管和稅收徵管同時發力,醫藥行業面臨多種不確定性。藥企應與主管稅務機關保持良好溝通,及時瞭解稅收政策變化和涉稅動態,提高企業涉稅事項的可預見性和財務工作的穩定性,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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