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益剛律師: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於金額在法律上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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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是用於預防和治療疾病的特殊商品,我國對藥品是實施特殊管理的,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產、經營藥品,那麼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於金額在法律上有規定嗎?

  

翁益剛律師: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於金額在法律上有規定嗎?

網友諮詢:

  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於金額在法律上有規定嗎?

  翁益剛律師解答: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翁益剛律師補充: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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