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主文已經判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中一個擔保人已經清償,是否有權向別的擔保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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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實務中也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擔保人追償,但是不應超過擔保人所應承擔的比例。

有些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1.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且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時,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而擔保人明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提出抗辯從而承擔擔保的,不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當然也就不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2. 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是明確約定了具體擔保數額或者擔保財產的,在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前,這些擔保人已經履行了按份擔保數額的,在判決後其他擔保人承擔後,不能向已經按份履行的擔保人追償。
  • 前段時間剛剛處理了一個案件,關於追償權的糾紛,被告以其名下房產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其他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向未承擔的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案件還在處理中。

如果在判決生效後,你作為擔保方承擔了擔保責任的,如果有以下情形的,你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1. 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超過保證訴訟時效期間再起訴或者仲裁的,即便法院判決你承擔了擔保責任,由於保證訴訟時效期限已過,你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選擇要求債權人的不當得利返還;
  2. 以起訴方式以債務人和其他擔保人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追償權糾紛。

另外,你說的可否直接申請執行?是不可以的,因為需要另行提起訴訟才可以,再行提起追償權之訴。


肉娘娘說法


如果判決書上責任劃分了的,你就無權在找已還清了的那個擔保人,因為判決書是最終法律效益書,你只能找判決書上其他兩位債務人。如果沒有劃分,你就可以誰有錢就找誰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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