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最高可判故意殺人罪!5種情形,從重處罰

走在路上,突然被從空中落下的雜物砸中,近年來類似的高空拋物案件頻發,成為居家安全的一個隱患。

千萬不要小看了從空中落下的雜物,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廣告牌等等,一旦從高空落下,就有可能變成傷人利器。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5种情形,从重处罚

據人民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2016至2018年這3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為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了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這31件裡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5种情形,从重处罚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強調,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目前法律規定對此並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釐清。

一方面,在刑法適用層面,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因此,要區分兩種情形妥當選擇適用罪名。

另一方面,在民事責任方面也有必要準確適用侵權責任第85條和第87條,合理界定不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一人拋物,全樓買單?

高空拋物屬於“防不勝防的天降橫禍”,往往面臨著調查取證難、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等問題。“想討說法,但不知道該找誰。”這是不少受害者面臨的困境。因此,“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案例層出不窮。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5种情形,从重处罚

第85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87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舉辦的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講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認為,應當降低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讓被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生活常識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權人清楚地知道侵權行為人是誰,那麼案件就不符合備受爭議的高空拋物墜物情形了,而是責任分明的直接侵權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相關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實現。

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可能致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以最大限度保護被侵權人權益。

尹田認為,這體現了保護被侵權人權益的價值判斷,“注意這是‘補償’不是‘賠償’,也不是‘承擔責任’”。尹田提醒說,這實際是一種社會利益互助盡職的分配方式,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當性。

如何讓真正的侵權人受到法律的懲處?據人民日報報道,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王利明表示,“在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刑事犯罪,查明具體侵權行為人應當是公安等部門的義務,公安機關等機構有義務依據法律規定及時查明行為人,從而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並由行為人對受害人作出賠償。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建議增加規定高樓拋物致人損害後,首先由有關機關及時查明行為人。”

《意見》表示: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意見》指出:

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

據長江日報報道,在2015年的一起高空拋物致女嬰傷殘案庭審中,被告的128戶居民中,絕大多數居民現場出示了單位證明或單位的考勤表,證明自己當時正在上班;部分居民出示了《房屋出租協議書》,證明案發時房屋被他人租住,自己不在房內;還有居民出示物業提供的水錶、電錶的起止碼,證明房屋無人居住。

還有房業主甚至請來自己的牌友當庭作證,證明案發時自己與牌友正在玩牌。

高空拋物墜物,物業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不少人認為,物業管理不夠盡職盡責,也是高空拋物墜物頻發的一個原因。那麼,物業在相關案件中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在上述“案例大講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巡迴監督組組長張能寶指出,在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追究物業公司相關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很充足的,比如國務院發佈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有協助進行安全防範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指出

物業公司不履行有關管理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能寶認為,當物業公司與案件有所牽連但無法明確其責任的情況下,仍不應將物業公司排除在責任主體範圍之外,“關於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方式問題,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七條適用公平責任的原則來處理,也可以創造性地使用第三十七條安全保障義務原則,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補償賠償責任”。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5种情形,从重处罚

《意見》表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王利明認為,對於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的,無論是否能夠查明行為人,只要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了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他舉例介紹,如公共區域內的牆皮有脫落、墜落的危險時,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及時消除該隱患,導致牆皮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又如,在事故發生時監控探頭沒有打開,物業服務企業也是有過錯的。

為了減少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避免人身和財產損失,近年來不少小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小區樓房外立面進行了全方位監控。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5种情形,从重处罚

在杭州一小區,街道為防止高空拋物,就在技防上進行探索,安裝了47個特殊廣角攝像頭,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納入拍攝範圍。此舉得到小區住戶的支持。


<table><tbody>21Tech

ID:News-21



21早新聞:專注財經領域,為您提供兼具速度、深度和廣度,同時有熱度、態度和銳度的財經資訊,致力於提升您的財富價值。/<tbody>/<table>

21金融圈

ID:jrquan2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