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樓拋下電動車,法院判了!

20樓拋下電動車,法院判了!

本想著離婚後各自安好

可就有人不想平靜生活

鬧得天翻地覆、盡人皆知

生氣時從20樓直接扔出電動車

請問你想過樓下行人的感受嗎?


將電動車從20樓摔下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019年5月25日9時許,河南濟源,被告人衛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絕開門,被告人衛某某遂將其前妻停放在消防連廊上的電動自行車從20樓摔下,致電動車毀損,幸好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衛某某將電動自行車從居民樓20樓摔下,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被告人衛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社區調查情況,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樓拋下電動車,法院判了!


案例警示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前段時間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生。


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拋物案,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釋法,對於防範此類事件發生,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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