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真假美猴王 訴訟辨真身

(聶俊)近日,納雍法院姑開人民法庭調解撤訴一件告錯被告的網絡借貸案。

原告程某通過網絡認識納雍縣某鄉一女子殷某,雙方通過聊天產生“感情”,聊天期間,殷某以生病住院等各種理由向程某多次借款,程某以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平臺向殷某轉賬借款,先後借支殷某四萬餘元。後殷某將程某的電話、微信、支付寶拉黑,不與程某聯繫,程某聯繫無果後向納雍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後,該院通知殷某應訴,但殷某辯稱與程某根本不認識,也無任何經濟往來,程某提供的電話、微信號、支付寶及住院病歷都不是其本人的。為查明案情,法庭通知雙方準時應訴,並依職權向當事人住所地派出所進行核實,調查後獲悉轄區內有兩個同名的殷某,但出生時間和具體居住的村寨不一致,被告殷某持有的身份證與原告所起訴的信息完全一致,但並不是她本人進行借款等活動,而未被起訴的另一個殷某持有的身份證信息同自己實際的住址和出生時間不一致,與案件當事人一致。最終確定未被起訴的另一個殷某才是真正被告,本案被訴被告不適格。經法庭釋明,原告撤回起訴。

【以案釋法】真假美猴王 訴訟辨真身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實際借款的另有其人,原告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不能證明被告欠其借款,故如訴訟繼續進行下去沒有實際意義,原告撤回起訴是最好的選擇,既免於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便於節約司法資源。

法官提醒

到法院訴訟,一要準確確定被告,被告錯了,尤如南轅北轍,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要充分提供證據,只有證據充分,法院才會採信相應事實,並依法支持合理訴求,這樣才能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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