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原政委黃某謀受賄180多萬財物,獲刑5年

11月15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文昌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政委黃某謀受賄一案,對黃某謀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隨案移送的勞力士手錶一對及黃某謀退繳的贓款16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文昌市公安局原政委黃某謀受賄180多萬財物,獲刑5年

文昌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黃某謀在擔任文昌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政委、龍樓鎮黨委副書記(掛職)期間,徇私枉法開設賭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徵地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索取8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3萬元(其中索取財物人民幣65萬元)、勞力士手錶兩塊(價值港幣11.59萬元),收受的錢款用於家庭及個人開支。

文昌市公安局原政委黃某謀受賄180多萬財物,獲刑5年

文昌市法院認為,黃某謀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某謀具有索賄情節,從重處罰。黃某謀受賄數額巨大,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除了在案發後將收受的賄賂款10萬元退還給行賄人邢某外,其餘受賄所得贓款163萬元已經主動退清,收受的贓物已追繳,應視為已全部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文昌市紀委監委還組織市公安局領導幹部到場旁聽,強化反面典例警示作用,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嚴守法律法規,忠誠履職,自覺拒腐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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