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由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5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开始涉足活禽交易行业,并于1999年入股成立了荆州市富某禽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鸡行”),于2000年底开始控制经营富某鸡行。199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争抢货源,控制荆州城区及周边活禽交易市场的供货和销售渠道,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树立威信,牟取利益,纠集了一伙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及收取出门费、检疫费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荆州城区及周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甲、李甲及刘甲、王甲(已死亡)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乙、王乙、冯乙等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共计400万元以上。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组织实施的多起刑事案件中使用枪支、刀锤等凶器,暴力性明显,造成多人受伤、他人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对荆州城区及周边从事活禽交易人员形成极大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详实的证据,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办案公开透明化,保障人民监督员更加科学规范地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荆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代表旁听了此次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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