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危险废物也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存放”危险废物也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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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被告人殷XX在南县某粮站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相关部门许可证与审批的情况下,明知是废弃的医疗废物,而予以收购,并将收购来的医疗废物与其它废物混合堆放,重量达6.042吨,经南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殷XX收购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本案后经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殷XX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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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予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行为特征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而无资质的“贮存、堆放”行为是否也构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则为本案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的焦点所在。

经分析案情,与殷XX的“非法存放”行为最为接近的是“非法处置”,但何为“处置”,我国《刑法》和《环境保护法》却均未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霍志剑律师认为,污染环境罪语境下的“处置”,应从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动机、行为特征、后果等方面进行实质分析,不应对“处置”一语进行简单、机械理解。当然,如果进行扩展解释,应当符合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如果行为人名为贮存,实是为了达到处置效果或已在客观上实现了处置之目的,则应按污染环境罪依法追责。

对此情形,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2月20日发布)已有明确意见。根据该纪要第8条,“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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