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医疗之困:不仅立法缓慢,制度也有缺陷

核心提示:对涉案精神病患者而言,强制医疗虽是不错的结果,但由于立法缓慢,这项程序亟待加快推进。

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医疗之困:不仅立法缓慢,制度也有缺陷

资料图,锁链下的乡村精神病人。记者 李晓磊/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李晓磊 报道

罗威遇害前,和凶手并不相识。但“无差别杀人”事件还是发生了。

11月5日中午,9岁的罗威去学校前毫无异样。和母亲说完再见、叫上几位同学后,这位爱跑步的少年,在居住的“汇城上筑”小区5栋电梯厅附近遇到了冯华。

30岁的冯华来自河南滑县,4天前才随父母住到该小区。不知何因,冯华追赶罗威至5栋路边后,将其摁倒殴打。围观群众,鲜有制止。

于是,冯华变得兴奋。他骑在罗威身上摇晃着胳膊,多次用螺丝刀刺中少年的身体和头部,还扼住了他的喉咙。罗威最终死亡。

让公众惊讶的是,冯华虽被警方刑事拘留,但他2010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医院接受过治疗。也就是说,这则病史可能会影响后期法律责任认定。

“不被打死他是有出息的嘞。”罗家人说。11月12日,是罗威去世“头七”,直到当天,同住一个小区的张家人也没去道歉。

在舆论不断发酵的同时,网友从不同程度表达了愤怒。而一个社会问题再次凸显:精神病人暴力案为何频频发生?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通过调查数起同类案件发现,我国对于涉案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立法推进较为缓慢。而且,新刑事诉讼法也没规定相应的执行机关。

精神病人的三种责任能力

眼下,我国精神病患者已逾2亿人。如何对这个特殊群体有效监管、预防成为难点。目前,法律对涉案精神病人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患者既不用坐牢,也不能判刑。正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王玉就是如此。2019年8月24日下午,她因琐事与丈夫发生矛盾后,先用开水将丈夫烫伤,又用抓钩击打公公头部,致其死亡。

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王玉患精神分裂症,并丧失了对故意伤害行为实质性的辨认能力。所以,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她具有暴力倾向、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法院决定让王玉强制医疗。

今年4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的杨琴怀疑丈夫有外遇后,先用菜刀砍了他的头部、臀部以及脚部,又拿剪刀剪裂了耳朵,丈夫当场死亡。法医鉴定显示,杨琴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也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则需承担一定责任。5月13日凌晨5时,在武汉黄陂区精神病防治医院住院的张生,因同病房汪成睡觉鼾声太大,先对他进行殴打后,又用裤子将其勒死。

张生的女儿称,父亲患精神疾病有6至8年了,主要是长期大量饮酒造成,“发作时有暴力倾向,打过妻子和儿子”。今年3月,家人刚把他送到医院治疗,两个月后,就摊上命案。在公安机关供述时,张生直言:“我就想把他逼死。”

经鉴定,张生精神状态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酒中毒性幻觉症,人格改变)”。案发时,他是混合型作案动机,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以张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8年7月30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玖栋”项目工地内,刘祥与沈某发生争执,沈某被打成“轻伤二级”。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称:刘祥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获刑8个月。

“完全负刑事责任”案例相对较少。这类患者,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

立法进程缓慢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经常会向涉案精神病人下达《强制医疗决定书》。

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实际上,有关对涉案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法律条文,在《民法通则》及刑法、精神卫生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

依照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公安机关负责发现符合条件者并写出意见书,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检方则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对象进行诊断评估。

该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祛除暴力型精神病患者自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防止出现再犯,进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秩序。但学界至今对它的属性有争论。

我国有关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法规,出现得并不晚。最早规定是1956年国务院《对湖北省人民委员会对精神病人的收容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这是我国由政府执行强制医疗规定的依据。

1987年,卫生部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转发〈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安部门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10年后的1997年,刑法进一步明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直到后来,新实施的刑诉法,也作出明文规定,但由于未规定强制医疗的具体执行机关,所以争论声难平。

在各方呼吁下,2016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包括强制医疗所的设置、医疗工作模式等,旨在通过建立强制医疗所,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悬而未决的社会问题。

遗憾的是,3年多过去了,该项立法仍无下文。

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医疗之困:不仅立法缓慢,制度也有缺陷

资料图,北京某精神卫生医院的病房。记者 李晓磊/摄

另外,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也没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等,所以,在现实中,有些医院拒不收治。甚至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竟找不到符合收治条件的医院。

正是缺少相关细则,所以执行效果欠佳。很多涉案精神病患者在强制医疗尚未痊愈的情况下,便被家属领回家后自行监管,或者任其回到社会,从而构成公共安全隐患。

记者注意到,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花费问题。长期以来,精神病治疗费用较高,有人需要长期、终身治疗,绝大多数患者都缺乏医疗保障,所以才会出现终止治疗。

刑诉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对涉案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刑法中只说“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可对于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具体提起、决定程序和执行机构以及对执行过程中治疗效果的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即便如此,强制医疗的绝对重要性也不可忽视。在长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冯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可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性后才能回归社会。

制度缺陷

既然对涉案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那么该怎样出院?程序是,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及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福建省松溪县患者叶辉因患精神分裂症伤人,2018年11月5日由松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经过近一年治疗,病情稳定。

今年10月22日,医院出具对叶辉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和精神病强制医疗人员病情评估表。

结果显示,叶辉病情恢复较好,无明显幻觉、妄想等症状,危险性为0级,家属愿意履行监管责任,建议解除强制医疗。法院也同意了。

可像叶辉家庭的做法,很难有人做到。监护人一旦放弃治疗,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隐患。法律对监护人的放弃行为,并没解决方案。

对此,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精神卫生法》。

他说,首先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统一档案,完善社区、医院、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编织立体的监控防护网;其次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国家免费治疗,解决家属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不要舍不得这点钱,这是在保障公共安全。”

“最后是强化监护人、医院的法律义务,凡是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伤害他人倾向的,监护人和医院方面在治愈以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明确、严厉的法律责任。”邓学平指出。

在他看来,刑事领域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罪责自负,因此精神病人犯罪不可能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对‘武疯子’,最重要的是做好事先预防。”

另外,在业内人士眼中,我国强制医疗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直观的是适用范围狭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仅将实施了暴力行为、但经依法鉴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纳入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

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备受审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和那些普通的非暴力型肇事精神病患者,则都被排除在强制医疗对象的范围之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适用对象的范围。

还有个问题,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数量不足且类型单一。就当下现状,我国强制医疗场所普遍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当地公办的精神病医院担当。

实际上,法律未对强制医疗场所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执行主体职责不明确,鉴定、医疗、看护、经费、评估等程序上可能会相互推诿。

强制医疗复议

记者在采访时注意到,强制医疗虽然利大于弊,但法院的决定,有时也会遭来非议。

2018年2月14日,湖北省大冶市群众付强,在灵乡镇武钢铁矿老村幼儿园旁的凳子上坐着休息时,遇到散步经过的马萍萍。付强觉得,2014年家中金手链被盗与之有关,遂赶过去从背后将她推倒在地。

马萍萍站起身后,付强再次将她推倒。经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她右下肢外伤导致右侧股骨颈骨折,造成轻伤一级。

而付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所以,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他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强制医疗。

马萍萍不服,申请复议。她认为,付强是在精神状态清楚的情况下实施报复伤害行为,并请求撤销强制医疗决定。不过,她的申请复议最终被法院驳回。

去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做过一份裁定。几年前,天水群众陈中因猜疑其妻子和陈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持菜刀将他的头颅砍下,抛于水渠中。后经鉴定,陈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者家庭无法接受。他们认为,陈中作案前没有精神病史,作案后关押期间也没服过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司法机构鉴定时间与陈中作案时间差距大,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的资质存在瑕疵。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除了不服他人强制医疗的,有人对自己的情况,也进行复议。

甘肃省会宁县的孟仕,在3年前无故怀揣板斧,将邻居常军砍成重伤二级。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

会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时,决定孟仕强制医疗。但他申请复议时提出,经过治疗,其病情已经稳定,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和可能性,监护人能够监护,没有强制医疗的必要,请求法院撤销决定。法院同样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可查询的这类复议案件,几乎都被上级法院驳回。

精神病人犯罪的强制医疗之困:不仅立法缓慢,制度也有缺陷

资料图,正在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记者 李晓磊/摄

需要指出的是,对强制医疗裁决的申请复议,是刑诉法为强制医疗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主要救济方式,不同于其他刑事复议。

其他刑事复议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大多由原决定机关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强制医疗复议在效力以及审查过程等方面,都保留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因而有别于上诉等司法救济程序。

可见,强制医疗复议程序兼具行政救济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的特点,具有“准司法救济程序”的属性。现实状况却是,它在效力上具有滞后性,且庭审虚化现象较为严重。

就在大家最近呼吁加快强制医疗立法推进时,这类案件又发生了。

11月8日,江苏淮安一女子正常在店内做生意时,突然冲出一名精神病男子持刀对她追砍,如果不是过路好心人将其拉进车内,她可能难逃此劫。(为保护隐私,文中精神病患者和被害人均为化名)原标题:9岁儿童被疑似精神病患者致死,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调查

注: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民主与法制时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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