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徵收中委託評估行為是否可訴?

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徵收中委託評估行為的合法性通常為最終的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行為所吸收和覆蓋。該行為是否合法亦應屬於相應的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內容,該行為不具有單獨之可訴性.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395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國青等82人(名單附後)。

訴訟代表人:李國青,女,漢族,1960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

訴訟代表人:董曉彬,女,漢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

訴訟代表人:趙挺,男,漢族,1965年5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

訴訟代表人:苑衛東,男,漢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

訴訟代表人:李燕林,男,漢族,1955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二龍路27號。

法定代表人:王少峰,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李國青等82人因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城區政府)在百萬莊居民住房改善工程中徵收評估行為違法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344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國青等82人及蘇桂成、孟憲玲、李永林、惲赤軍、梁玉明、謝順利、吳春賢等7人因認為西城區政府在百萬莊居民住房改善工程中徵收評估行為違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標準的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報告的送達等行為,並非獨立的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因此,李國青等89人對評估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據此,李國青等89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李國青等82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以與一審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李國青等82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評估是一項獨立客觀公正的行政許可性工作,西城區政府在《百萬莊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項目》中未公開評估結果、未送達被徵收人,剝奪被徵收人的知情權、複核及鑑定權。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書,判定西城區政府徵收評估行為違法。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之一。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訴請確認違法的系徵收中的委託評估行為,該行為的合法性通常為最終的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行為所吸收和覆蓋。故一、二審法院認為該行為是否合法亦應屬於相應的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內容,該行為不具有單獨之可訴性,並無不當。

綜上,李國青等82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國青等82人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振宇

審判員 張 豔

審判員 李緯華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薛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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