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厲整治疫情期間電商“砍單”行為

□ 胡立彪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口罩、消毒液等商品需求量大、供應緊俏。一些電商商家伺機以誘購“砍單”等不良經營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近日,“海豚家”等商家被消費者投訴存在“砍單”行為,引起廣泛關注。中消協對此介入調查,並提醒各電商平臺經營者,疫情防控期間要加強對平臺內商家監管,對存在惡意“砍單”行為的商家要嚴肅處理。

所謂“砍單”,指的是消費者網購下單付款後,卻被電商商家單方面取消訂單的行為。北京市消協的一項調查顯示,網購“砍單”現象非常普遍,81.4%的網購消費者表示有過被“砍單”的經歷。在貨源緊張、快遞服務受限的當下,消費者被“砍單”的現象會更多。

從客觀上講,由於受諸多外在因素制約,網購活動中出現“砍單”現象似乎無法避免。但從法律角度講,必須釐清“砍單”行為的法律屬性,並確定涉及利益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正如中消協處理“海豚家”“砍單”案時分析指出,如果商家“砍單”是因為貨物來源中斷、運輸受阻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那麼商家應依法合理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商家本身沒貨或囤貨待提價,利用消費者購買防護用品的急切心理,誘導他們下載App、註冊下單、套取個人信息,或者以“運費”等名義扣除消費者資金,則明顯屬於不良經營行為,涉嫌違法。

以部分商家“砍單”的表現看,其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構成惡意磋商。惡意磋商在《合同法》的規定中,應稱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網購商家發送售貨信息吸引消費者下訂單)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從性質上看,惡意磋商屬於締約過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具體到電子商務領域,商家的不良“砍單”行為也違反我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下單並付款成功後,商家不能以缺貨或操作失誤等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否則即違犯了該條款的規定。

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穩定消費預期和消費信心非常關鍵。而“砍單”這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顯然對疫情防控會產生負面影響。這就要求電商商家要切實負起責任來,如果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而無法正常履約,應當通過有效手段及時告知消費者,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和諒解,及時、足額退還消費者支付的費用。如果有商家依然我行我素繼續實施不良“砍單”行為,那麼市場監管部門和電商平臺就要出手進行嚴厲整治了。平臺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平臺規則加強對入駐商家的管理監督,對不法商家進行批評警告、扣除信用分、公示,甚至清出平臺。而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法,對不良“砍單”商家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彰顯法律威懾力,以儆效尤。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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