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區:男子墜落6樓當場死亡,業主反索賠115萬元,法院判決獲賠4萬,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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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生命,法律不能干涉,不過“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也無形中給那些想放棄自己生命的人附加了一個“義務”?也就是“不帶走一片雲彩”,死者自己不會意識到自殺行為會對其他人產生什麼後果,但是司法機關在實務處理中確會考慮,那就是自己放棄生命,不對其他人產生不利後果。

案件分析

放在這件事情當中,死者畢竟從高樓墜落之後損壞了低層住戶的財物,考慮到男子已死,應該由其法定的繼承人概括繼承其生前的債務和財產,出面賠償低層住戶的財產損失。不過,該住戶提出的精神賠償損害卻不能,也不應該得到支持。因為目前民事領域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僅僅限於加害人對被害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對被害者具有紀念意義、重大象徵意義的財物(比如世代相傳的玉佩被別人損壞)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被害者才能夠申請精神損害賠償。而這件事中只是低層住戶的遮雨棚、洗衣機和一些日用設施遭到了損害,且沒有重大的象徵和紀念意義,因此該住戶無法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處理結果分析

這也就是本案最終的處理結果,雙方畢竟對於男子墜樓給低層住戶造成遮雨棚、洗衣機等日用品損失的事實沒有爭議,死者的繼承方對於低層住戶賠償損失4萬元,原來低層住戶在一審中申請的精神損害賠償被駁回,其申請的使自家房屋價值貶損100萬的損失賠償請求,因為法院考慮到死者為大,以及無證據證明房屋價值貶損的因素,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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