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法律關係性質與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法院應當釋明

案情簡介

康富特公司稱,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並無代位求償權的適用條件,即使適用代位求償權也未成立。曹鴻雁提出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並不是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本案無法適用代位權進行裁判;曹鴻雁與康富特公司之間的債權是否合法,數額並未確定;曹鴻雁起訴時主債權未確定、未到期;康富特公司更無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本案審理過程中二審法院並未釋明要對案由進行變更,曹鴻雁也未變更訴訟請求主張其代位權。

二審法院在庭審中並未釋明將本案案由進行變更,更未組織各方當事人就代位權是否成立進行舉證、質證,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就代位權是否成立發表辯論意見。二審法院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直接以代位權進行裁判明顯剝奪了康富特公司就代位權進行舉證質證並發表辯論意見的權利。

「最高院案例」法律關係性質與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法院應當釋明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二審判決適用代位權法律關係審理是否妥當,是否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本案中,曹鴻雁基於認為其本人承包施工涉案工程的事實,訴請法院判令康富特公司、華銳公司連帶支付工程結算餘款。而康富特公司、程建武上訴主張施工主體為康富特公司,曹鴻雁與程建武為內部承包關係,曹鴻雁非實際施工人,並不具有主張工程價款的資格,故應駁回曹鴻雁之訴求。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應當圍繞各方當事人的訴請、爭議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從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及基於的事實和理由看,曹鴻雁自始至終並未主張其系基於行使代位權向康富特公司、華銳公司主張權利,其列舉的事實、提交的證據以及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亦未圍繞其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否成立而進行。二審法院脫離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焦點問題,適用代位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展開審理和認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最高院案例」法律關係性質與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法院應當釋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如二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與其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則應當在審理中予以釋明,告知相關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並組織各方當事人就本案能否適用代位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華銳公司直接支付剩餘工程款作為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辯論。但是二審法院在未向當事人釋明、未將該法律適用問題列為爭議焦點並組織當事人圍繞該焦點問題進行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徑行適用代位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和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當事人舉證和辯論的訴訟權利。

「最高院案例」法律關係性質與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法院應當釋明

法律評析

本則案例再次重申了民訴法的原則性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同時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這樣的規定不但利於解決雙方最主要的爭議焦點,而且也有利於法庭的審理,保證案件的效率。此外,同時還規定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主動釋明讓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更利於維護公平正義,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湖北康富特冷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程建武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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