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差評外賣吃“免費午餐”,一男子被判9個月

惡意差評外賣吃“免費午餐”,一男子被判9個月

浙江金華一名90後男子利用外賣評價機制,多次以給“差評”的方式迫使商家退款,從而獲得“免費午餐”。11月6日,該男子被樂清市人民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令其追悔莫及!

該男子的所作所為看起來並非什麼大事,似乎只是品行方面的“小節”問題,但其竟然被判刑,這是許多人沒有想到的!事實上,生活中像這名男子一樣,因“小節”、“小事”被判處刑罰或被處以行政處罰,以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並不在少數。

恶意差评外卖吃“免费午餐”,一男子被判9个月

我們先來看看刑事處罰,這名男子惡意差評外賣吃“免費午餐”為什麼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說上述規定比較寬泛,難以把握罪與非罪界限的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比較具體。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行為即可認定為“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或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被害人為精神病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等等。

在這一案件中,該男子前後13次以給“差評”的方式迫使商家退款,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所以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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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類似的案件中,如果情節輕微構不成犯罪,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尋釁滋事即便未達到“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以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但仍有可能受到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此外還有民事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如因尋釁滋事致使被害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行為人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在此不再贅述。

在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重視生活中的“小節”、“小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

本文作者:《高爽說法》律師幫忙團成員: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 賈小健律師

《高爽說法》節目收聽時間:

首播:FM93.7江蘇新聞廣播 15:10——16:00

復播:AM702江蘇新聞綜合廣播23: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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