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小朋友之間造成的傷害,責任誰承擔?

律師析案說法律:小朋友之間造成的傷害,責任誰承擔?

特約律師 / 侯冰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

律師析案說法律:小朋友之間造成的傷害,責任誰承擔?

趙女士的女兒在幼兒園與另一小孩楊某發生了矛盾,臉部多處被其撓傷。幼兒園老師僅將女兒送到醫務室做消毒處理,並未通知家長。放學時,趙女士接孩子發現女兒受傷,隨後送往醫院治療,並住院7天。趙女士要求幼兒園及楊某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拒絕賠償。趙女士想諮詢的問題是:幼兒園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析案說法律:小朋友之間造成的傷害,責任誰承擔?

律師支招

根據趙女士的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楊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趙女士女兒系在幼兒園被楊某撓傷,與幼兒園疏於管理和保護存在因果關係,幼兒園未充分履行對楊某的安全教育、管理義務,是此次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幼兒園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動建議

1.建議趙女士與幼兒園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若協商成功,既能夠避免繁瑣的訴訟程序,又能夠節省時間及相應的費用;

2.若協商不成,趙女士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幼兒園與楊某家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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