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紀法】如何把握《規則》有關處置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的規定

(原標題:如何把握《規則》有關處置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的規定?不讓被審查調查人非法獲益)

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是指黨員、公職人員通過實施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他可用貨幣計算的財產性利益。依規依紀依法處置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是紀委監委發揮懲戒作用、注重挽回或減少損失的具體做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實踐中,落實好該條規定,應準確把握收繳、責令退賠、登記上交等處置措施的特點和區別,注意做好全面追繳、先行處置等工作,不讓被審查調查人非法獲益。

準確把握不同處置措施的特點和區別。《規則》規定了收繳、責令退賠、登記上交等處置涉案財物的措施。其中,收繳包括沒收和追繳。這幾種處置措施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主體不同。結合《規則》看,收繳、責令退賠的實施主體是紀檢監察機關,實踐中主要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登記上交的實施主體是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人。二是對象不同。沒收針對的是行為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及其孳息,以及違禁品和供違紀所用的本人財物;追繳主要針對的是行為人的違規違紀違法所得屬於受侵害人的合法財產部分;責令退賠針對的主要是已被行為人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登記上交針對的是行為人承認的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三是前置條件不同。收繳、責令退賠的決定,必須經過審查調查和審理後被確認屬違紀違法之後才能做出。登記上交則不一定需要認定違紀違法,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收受禮品、禮金的行為,雖違反規定但不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一種是在審查調查中,行為人交代屬違紀違法所得,但因證據等原因不作為處分依據,由本人寫出書面說明材料並上交財物;一種是行為人對於認定的違紀違法財物,也可以主動登記上交。四是強制性不同。收繳、責令退賠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登記上交一般是行為人的主動行為,在審查調查中發現行為人有收受禮品的行為且未登記上交的,應當予以收繳。五是後果不同。沒收具有最終結論性,沒收的財物在暫扣、封存後應當上繳國庫;追繳的財物及其孳息在暫扣、封存後,應當返還受侵害人,其中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受害單位已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被核銷的,追繳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責令退賠的財物一般直接歸還原所有人,但原所有人也參與了違規違紀違法活動或者已無法退賠的,也應上繳國庫;登記上交的財物在暫扣、封存後上繳國庫。

收繳、責令退賠、登記上交等措施,針對不同對象、情形,為紀檢監察機關做好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處置工作提供了較為豐富的手段。在實踐中貫徹落實《規則》,須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關於全面追繳的問題。不讓違規違紀違法者因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實際獲益,是紀檢監察機關全面追繳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的應有之義。一是要注意全面追繳涉案款物及收益。實踐中,要特別注意涉案房產問題,如對於受賄的房產就不能以受賄時的市場價格折成現金予以扣押追繳,還應當考慮包括房產升值、房屋出租等一切由該涉案房產產生的所有孳息和收益,確保全面追繳。二是注意不同機關的協調配合。由於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可能同時屬於犯罪行為或者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也有權對違規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實踐中,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已經依法作出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不再另行辦理。三是要防止涉案款物追繳被遺漏。對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辦理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不認定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但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或相關法律規定認定構成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行為人因該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關於先行處置問題。一般涉案財物在審查調查環節不宜先行處置,但涉案財物如果屬於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如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可以先行處置。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案件涉及上述財物,可以先行處置。該規定出臺時,監察委員會還未成立,該意見中沒有提及監察委員會。我們認為,該文件規定先行處置涉案財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辦案過程中不必要的損失,防止社會財富被浪費,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也可參照該文件的精神予以執行。

關於違紀、違法財物和涉罪財物衝突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承擔著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查辦工作,實踐中會遇到違紀、違法和涉罪財物的衝突問題。主要表現在退賠不足的衝突及財物混同衝突,實踐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把握。對於違紀違法財物與涉罪財物混同後無法分割產生的混同衝突,比如購房款一部分來自於收禮,一部分來自於受賄,違紀和涉罪財產混同於房產中,可以採取將混同後的財物先行移送司法機關,待司法機關將涉案財物拍賣變現後,將相應違紀違法部分返給紀檢監察機關的方式處理。

關於登記上交的運用問題。登記上交較早出現在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第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實踐中,除禮品饋贈外,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形式多樣,更多的是以非實物性質的經濟利益體現出來,比如對於長期與管理服務對象打麻將所贏錢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所涉及的違規違紀違法所得,均可計算或折算成一定的金額,由行為人主動登記上交。


(本文刊載於2019年第21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四川省紀委監委 楊寧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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