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师:房屋产权,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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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称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北京京坤律师:房屋产权,你了解多少?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但是占有并不代表就是所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但是使用时应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

5、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在设立抵押权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件,包括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消灭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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