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相約殉情、自殺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司法實踐中,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情形多種多樣,如兩人相約自殺的行為如何定性較為複雜。為使讀者對相約自殺的情形有更為清晰的認識,本期推送相關裁判規則和學術觀點,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則

1.一方用誘騙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玉龍在與戀人相約自殺的過程中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一方誘騙對方相約共同自殺,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的意圖和自殺行為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審理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8輯

2.行為人在未告知被害人真實情況的情形下,讓被害人陪同其自殺,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金燕君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在自殺過程中,行為人未告知真實情況而讓被害人陪其同死,用在食物中投毒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號:(1999)紹中刑終字第182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3.相約自殺對自殺起控制作用一方退出導致另一方死亡的應認定故意殺人罪——王陽故意殺人案

案例要旨:相約自殺被告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起控制作用,但中途退出自殺,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主觀上也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導致被害人身亡的結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狀態,應認定故意殺人罪而非過失致人死亡。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12月10日第7版

4.相約自殺中自殺未遂者對另一方死者的近親屬承擔相應的情感補償責任——高廷光等訴劉達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相約殉情自殺中,一方死亡,被認定為自殺,自殺未遂者被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無過錯也不承擔死亡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應承擔殉情自殺的後果給對方親人情感上造成傷害的補償責任。

案號:(2012)洛民終字第2208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學術觀點

1.相約自殺,由一人將他人殺死,本人卻因反悔而未自殺或自殺未遂,對自殺未遂者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約自殺是指兩人以上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如果相約自殺者在自殺中均已死亡,當然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如果相約自殺者各自自殺,他人已死,其中一人自殺未遂,對自殺未遂者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相約自殺,由一人將他人殺死,本人卻因反悔而未自殺或自殺未遂,對自殺未遂者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規範刑法學(第三版)(下冊)》,陳興良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740頁。)

2.相約自殺行為在實踐中的五種情形

在相約自殺中以婚戀原因者居多。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分別處理:

第一,雙方相約共同自殺,一方未對他方實施教唆、幫助或誘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相約自殺而沒有死亡一方的行為對自殺者有精神支持作用,但由於客觀上沒有教唆、幫助或誘使行為,因此,自殺而沒有成功的一方不應對他方的死亡負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雙方相約共同自殺,一方要求對方先殺死自己,後者應對方請求先將對方殺死,然後自殺未成功或又放棄自殺行為的。這在本質上是一種得承諾(受託)殺人,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客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處理上可從輕考慮。

第三,雙方相約共同自殺,一方為自殺提供條件,另一方利用此條件自殺身死,而提供條件者自殺未能成功的,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幫助自殺的行為,可依照幫助自殺的原則處理。

第四,誘使他人共同自殺,而自己自殺未能成功的,性質上是教唆自殺,除特定情況下的教唆自殺外,按教唆自殺從寬處理。第五,一方誘騙對方相約共同自殺,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的意圖和自殺行為的,對誘騙者應以故意殺人罪定性。應注意這種情況與誘使他人相約共同自殺而自己自殺未成功的情形有所區別。

(摘自:《刑法學(第五版)》,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463頁。)

3.相約自殺與教唆自殺、幫助自殺的關係

相約自殺是指兩人以上互相約定,自願共同實施自殺行為。相約自殺當中情況也比較複雜,不可能兩個人同時產生自殺念頭,而可能是一個人先產生自殺念頭,然後勸另外一個人跟自己一起去自殺。因此這裡面就包含了教唆他人自殺的內容。在兩人自殺當中,也可能有一個人幫助另一個人即幫助自殺的內容包含在裡面。如果相約自殺兩個人都自殺死了,當然不存在刑事責任追究問題。但是一個人死了,另外一個人沒死,那沒有死的那個人能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處理,就成為一個問題。

對於相約自殺當中的自殺未遂者,是不是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也要根據不同情況。如果相約自殺的兩個人只是各自殺自己,其中一個人死了,另一個人沒死,那對沒死的那個人就應當按照一般的自殺未遂來處理,不能追究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相約自殺當中,有兩種情況可能是需要注意的:第一種情況是相約自殺當中包含了受託殺人:其中一個人膽子太小不敢自殺,他把另外一個人殺死了自己不敢下手就活下來了。在這裡他實施了一個殺人行為,應當按照殺人罪來處理沒問題。第二種情況是採取欺騙手段使他人自殺,實際上自己並不想死。也就是相約自殺,說:你死吧,我陪你一起死。結果對方死了,他沒死。這種情況比較複雜,這裡面可能有教唆自殺。這種教唆自殺和單純的語言教唆還不一樣,行為人用自己也要自殺而死來強化他人的自殺念頭,結果他人死了,他沒死。這裡面還有一種欺騙性。

在這種情況下能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處理?從構成要件上來說,行為人確實沒有實施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但他對於他人自殺確實起到了直接作用。這種情況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處理也還是有問題。但這種情況確實很可惡,我覺得在法律上作出明文規定比較好。如果要追究責任,就應作出明確規定。但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即使這種行為很可惡,也不能簡單地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摘自《口授刑法學(第二版)(下冊)》,陳興良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47-48頁。)

4.相約自殺中,一方自殺成功,而另一方生還的情形及其認定

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互相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自殺者是否有自殺的真實意願,是相約自殺的成立條件。二人以上相約自殺的,一方自殺成功另一方生還的情況有:

①強迫對方共同自殺。因受對方強迫的自殺者欠缺真實的同意,強迫對方自殺的行為屬於單純的殺人行為。

②相約共同自殺。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的,一方自殺成功另一方自殺未遂,如果自殺成功者具有真實的意願,自殺未遂者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雙方互相實施自殺行為的,自殺未遂或中止的一方,相當於下述受囑託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③偽裝相約自殺。行為人本人沒有自殺的真實意圖而偽裝要與他人共同自殺,使對方產生自殺決意並實施自殺的,屬於利用他人認識錯誤的故意殺人(間接正犯)。

④無效的相約自殺。與幼兒、精神病人等不能理解自殺意義的人相約自殺的,該相約獲得的同意是無效的同意,自殺未遂者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摘自《刑法學(第四版)》,曲新久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400頁。)

5.相約自殺的成立以自殺的參與者均具有真實的自殺決意為前提

(1)自願相約自殺的雙方均實施了自殺行為,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則不存在犯罪問題,不應該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了自殺行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殺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構成犯罪。

(2)單純自願相約自殺。如果雙方相約自殺,在一方實施自殺行為之後,另一方臨時改變主意而未自殺,未死者是否構成犯罪並應負刑事責任。相約自殺這種先行行為加強了參與共同自殺者自殺的意圖和決心,並使其付諸實施,所以在相約自殺行為開始實施後,如果某個參與者自殺未死或放棄自殺行為,他就負有救助其他參與相約自殺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為義務。但僅有作為義務還不夠,未死者還應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他人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如他人當即死亡,或者救治也無法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也就不符合不作為犯罪所要求的條件,從而不構成不作為殺人。

(3)相約自殺中的一方受託殺死另一方。在這種情形中,甲、乙兩人相約自殺,乙要求或囑託甲先殺死乙,甲再自殺。如果雙方都死亡了,當然就無法追究誰的刑事責任了。但如果甲按照約定或乙的要求殺死乙後,甲自殺未死,或改變主意未實施自殺行為,甲都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乙是自願剝奪自己的生命,但是甲直接實施了剝奪乙的生命的行為,甲對此是明知的,只不過是受託殺人。由於我國刑法不認可經他人同意可以剝奪他人生命,因此,受被害人囑託殺死被害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與普通的故意殺人有所區別,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主編:周強、李少平、南英、張述元、劉學文、胡云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7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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