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人員超過7個月怎麼辦?

龍波基尼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上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所以,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7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