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35只野生蛙 做义工20小时悔过——长沙县检察院探索“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机制

11月8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榔梨镇街道花园村村委会,就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据了解,该院以此案作为首试,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求其在指定社区完成20个小时的义工服务,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公益服务中反思违法行为并带动普法宣传。

抓捕野生蛙35只

男子涉嫌非法狩猎

今年6月2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驾车来到捞刀河,抓捕了15只青蛙。次日凌晨,钟某在微信朋友圈晒出“收获”,并配上本人照片和一网袋青蛙图片,还在评论区公开回复“在长沙县捞刀河抓的”。当天,钟某将青蛙烹饪后和同事一起食用。尝到了野味甜头的钟某,时隔一天又到捞刀河边抓了20只青蛙并发朋友圈称“又来一波,青蛙王子来了,明天开搞”。

钟某抓捕青蛙的行为经群众举报后,长沙县森林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钟某所捕的35只青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斑蛙。县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探索工作新机制

助力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承办检察官朱永会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虽触犯了《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对钟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以往对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的方式,能不能让他们‘认罪悔罪’?” 在朱永会思考这个问题的同时,也有很多群众认为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鉴于此,县检察院从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创新工作,依托驻各镇(街)检察联络室平台,提出“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要求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发地或居住地进行义工服务,以此达到“教育与惩戒结合,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县检察院通过驻榔梨街道检察联络室,将犯罪嫌疑人钟某安排至居住地榔梨街道花园村做义工。20个小时的义务服务让钟某受益匪浅。在对村民进行“以身释法”的过程中,他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不懂法的严重性;在校园参与安全护学行动中,他明白了青年的社会责任。

通过街道和村委的每日监督及驻街道检察联络室的进一步实地考核,县检察院认为,钟某在社会公益服务期间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勇于悔过自新,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钟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推动以案释法

将惩戒与预防相结合

检察官来到榔梨街道花园村,以本案为切入点,向现场村民释法、普法。一位村民说:“以前我们也不知道抓青蛙、拉网捕鸟、电打鱼都可能犯法,现在通过钟某的案子和检察官的现场普法,我们知道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对“相对不起诉+检察联络室+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榔梨街道的工作人员大为赞赏。“我们街道检察联络室平台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把办案过程变成普法过程,成功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坚定了不触碰法律‘高压线’的决心,社会综合治理力量更强大了。”


文|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通讯员|周程 向诗云 朱紫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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