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當將無罪辯護的主戰場放在審判前

律師應當將無罪辯護的主戰場放在審判前

律師應當將無罪辯護的主戰場放在審判前

既然司法現實就是庭審後的無罪判決幾乎不可能,而在審判前獲得實質無罪結果的可能性不小,那麼作為以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辯護人,應當據此確定其無罪辯護策略,將無罪辯護的主戰場定位於審判前,對於認為無罪的案件,儘可能在審判前階段將當事人從刑事程序中解脫出來。

這就要求辯護人樹立一個觀念:把檢察官當作審判前程序中的法官,在審前程序中說服其接受我們的無罪辯護意見,而不要將一切問題集中到法庭去解決。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立案之時,往往就是刑事辯護的黃金時間,要充分利用這一時間段,掌握案件相關信息,及時與偵查機關溝通,對於明顯無罪的案件,要明確提出無罪、撤案的法律意見。如果偵查機關不採納撤案意見,要及時與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聯繫,要求檢察機關督促偵查機關撤案。

在審查批捕環節,辯護人還不能閱卷,掌握的案件信息不全面。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法律幫助顯然不能等同於法律諮詢,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就隱含著這樣一個前提: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調查取證。因此,律師介入案件後,最初幾次會見要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做好詳細的會見筆錄,並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的線索調取能證明其無罪的證據,基於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及調取的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

在審查起訴環節,辯護人已能全面閱卷,要在複製案卷材料後及時閱卷,對認為無罪的案件要儘快完成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與公訴人充分溝通、交流,爭取讓犯罪嫌疑人獲得絕對不起訴。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及時建議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

不少辯護人擔心,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把辯護意見完整地交給公訴人,公訴人會完全掌握自己的底牌,這樣會使自己在庭審中陷入不利境地。

這裡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辯護人的庭審表現與當事人的利益孰輕孰重。由於辯護人的法定職責就是在法律範圍內追求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因而毫無疑問,只要庭審前把辯護意見交給公訴人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利益,就應毫不猶豫地這樣操作,而不應考慮自己是否會因此在庭審中陷入被動。

二是要區分法庭辯論與辯論賽。辯論賽的勝負標準,在於誰在賽場上更出彩,法庭辯論的勝負標準,在於誰說理更充分;辯論賽只有辯題公開,辯論是可以天馬行空、自由發揮,法庭辯論以雙方皆知的既存證據與法律為基礎,無法自由揮灑。法庭辯論與辯論賽的這種區別,決定了在庭審前完全不需要也不可能留一手,對於真正無罪的案件,即使將辯護意見全部透露給公訴人,辯護人在法庭上也不可能陷入被動。

因此,辯護人沒必要以一種在法庭上爭個勝負的心態對待辯護,只要有利於當事人,庭審前完全可以放心地將辯護意見交給公訴人,以爭取不起訴或者少起訴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爭取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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