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就業為目的的實習 能否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案例簡介】

大學生王某某於2014年5月取得某學院2015屆畢業生 推薦表,同年6月進入合肥市某裝飾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多次被評為優秀員工,該公司依據其工作業績每月發放數額不等的報酬,但未與王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亦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2015年4月,因社保及經濟補償金等問題,王某某申請勞動仲裁,後訴至法院。裝飾公司辯稱王某某系尚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到單位 實習,公司付清了勞務報酬,雙方之間未形成勞動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與裝飾公司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依法判決裝飾公司為王某某補辦社會保險並支付經 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等共計1339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案例解析:

現實中存在用人單位大量使用學生頂崗實習的現象。在沒有領取畢業證的情況下,在校學生完成全部學業,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以就業為目的,接受單位管理,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與單位之間也可以形成勞動關係,以本案為例分析如下:

第一、王某某已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在 實習之時,王某某雖然沒有取得大學畢業證書,但已年滿16週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 任能力。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僅規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法律並不限制在校學生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 力群體。

第二、王某某以就業為目的,不屬於勤工儉學的行為。《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本案中王某某已經完成全部學業,持有學校的畢業生推薦表,學校同意推薦就業,明顯不屬於“勤工儉學”的行為。

第三、王某某接受公司管理,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

以就業為目的的實習 能否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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