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詐騙、酒駕 村支書一審獲刑四年三個月

11月15日,惠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某吉犯貪汙、詐騙、危險駕駛罪一案,並當庭宣判。50餘名人大代表、鎮村幹部代表到庭旁聽案件審理。

貪汙、詐騙、酒駕   村支書一審獲刑四年三個月

貪汙、詐騙、酒駕   村支書一審獲刑四年三個月

經查明,被告人王某吉原系惠水縣好花紅鎮某村黨支部書記、委員,在協助鎮人民政府辦理農村危房改造、村民申請低保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偽造農戶低保資料和危房改造資料等手段,套取農村困難群眾低保和危房改造補助兩項國家民生資金共計15.85萬元;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危房改造事實,騙取好花紅鎮村民的危房改造補助款6000元。所得錢財均用於個人家庭開支和償還個人借款。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吉因酒後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被交警查獲,經司法鑑定中心檢驗,王某吉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為:172.82mg/100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貪汙、詐騙、酒駕   村支書一審獲刑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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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吉涉嫌貪汙罪、詐騙罪、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被告人王某吉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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