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宁乱停乱放车辆的请注意!这两家单位将联合开展执法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在自治县城区(经开区)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强化城市管理,塑造文明形象,优化城区环境,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毕节市“五城同创”(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双拥”模范城)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自治县城区(含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威宁自治县城区(经开区)范围内所有违规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相关要求:

(一)在自治县城区(经开区)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或其他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停地点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在自治县城区(经开区)范围内机动车辆行驶需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交警、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禁止在机动车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禁止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设置斜坡垫等接驳设施;禁止擅自设置地锁等设施。

三、该通告自2019年11月9日起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四、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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