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局長想當官又想發財,最終人財兩空

 我辦理的海南省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陳卓爾受賄案,至今仍記憶猶新。

  具有大學文化的陳卓爾,2003年6月被任命為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時隔兩年,陳卓爾又被任命為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臨高縣副縣長兼縣財政局長。到了2013年2月,陳卓爾專司副縣長一職。

  在同學及同齡人眼中,陳卓爾仕途發展早已出人頭地,應該心滿意足才對。然而,早在陳卓爾任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之後,他就有了自己的思維:人一生有兩條路,仕途路和發財路。仕途路雖說走得通順,但發財路尚未起步,只有仕途路與發財路同步,方為人生之幸事。

  隨著時間推移,陳卓爾結識腰纏萬貫的漁業老闆多了,燈紅酒綠的生活令他心理更加失衡。後來,他利用手中權力將建造網箱投標信息透露給深圳某公司,從中收受人民幣255.64萬元;幫助漁船老闆騙取國家船油費,從中受賄人民幣90餘萬元。

  案發後,海南省檢察院指定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立案偵查,在查清了陳卓爾全部犯罪事實後,固定了全部犯罪證據,一舉突破全案。

  我作為該案公訴人做了充分的出庭預案,同時通過釋明法理和列舉證據的方式證實犯罪事實。一方面我對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進行了說明;另一方面,我採取事實列舉證據的方式,舉示證人證言。庭審中,陳卓爾對部分犯罪事實翻供,由於我們掌握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此,我一一進行了反駁。最終,法院以被告人陳卓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陳卓爾退繳的贓款人民幣25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109.64萬元繼續追繳,陳卓爾當庭表示認罪服法。

  陳卓爾既想當官,又想發財,最終人財兩空。庭審時,我分析了陳卓爾犯罪的三方面原因:首先,對犯罪行為的僥倖心理導致受賄;其次,陳卓爾經常打交道的大多是從事海洋漁業養殖、遠洋捕撈等經營活動的“大老闆”,由於陳卓爾手握實權,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在金錢誘惑下他逐漸迷失本性、心態失衡;第三,缺乏有效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就海洋漁業系統而言,對設備採購、網箱製作、漁船柴油補貼資金審核等方面缺乏權力運行監督制度,為涉案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提供了可乘之機。打擊和懲治海洋漁業系統職務犯罪只是手段,遏止和減少此類犯罪才是目的。我發表的公訴詞,贏得了旁聽群眾的陣陣掌聲。

  (講述人系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員額檢察官張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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