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中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的涉稅問題

差旅費中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的涉稅問題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方面

1.涉及到差旅費補貼的個人所得稅規定有

(1)《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

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就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2012年4月11日在線就所得稅相關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有:

網友問: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盧雲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徵收個人所得稅。

2.出差補助報銷的注意事項

需提醒的是,對個人取得的按照出差天數、路程等取得現金差旅費津貼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符合規定標準的免稅。超過標準的部分,要併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稅。儘管很多地方是參照上述《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文件執行的,但由於經濟發達程度不同,各地的標準也可能不盡相同,也是要看當地有沒有具體規定。

企業應建立規範的差旅費報銷制度,明確規定出差補助標準,如果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應按規定進行備案。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方面,出差補助在實務中主要問題是出差補助是否需要發票以及報銷標準。目前各省市對差旅補助的規定不一致,有的省市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標準,有的省市政策比較到位有較明確規定,有的省市可以由企業自行制定合理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有的省市要求提供票據。建議企業具體參照各省市稅務機關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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