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對嗎?

東邪侃球


車主憑什麼賠償,死者跟車主有什麼關係呢?這就好比賣菜刀的被人偷了刀,這刀砍死人,和賣刀的有什麼關係?

其一在法律上,誰造成的損害誰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的損害需要是直接的損害。所以這個案子中,死者是小偷撞死的,那小偷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一切損失。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了。

其二死者家屬如果起訴車主,這簡直就是碰瓷行為。車主作為受害者,自己還遭受了損失,至於死者的死亡,跟車主沒有半毛錢關係。死者的摩托車自己又不會自動跑到馬路上去。

其三這個案子我相信不是真實的案例,也就是理論上討論一下罷了。反正真理在大多數人心中,隨意起訴別人的法律碰瓷行為,不會有什麼好的結果。


律師獨角獸


陳群律師為您解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小偷偷了摩托車,逃跑途中碰死了人,小偷也不治身亡,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對嗎?

您的問題有一點不夠清晰,就是:該交通事故中有兩個死者,一個是被小偷碰死的無辜者,一個是小偷本人。您說的死者父母,沒有特別指出是哪一個死者的父母,那麼按理說,既可以是小偷的父母,也可以是那個無辜者的父母,還可以是兩個死者的父母。

不過,本案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已明確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由此可見,無論是無辜者的父母,還是小偷的父母,都不應當向車主請求賠償,車主都無須賠償。

如果死者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這樣的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後,會駁回這樣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在侵權責任主體的確定規則上,主要依據的原則和精神是,由機動車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擔責任。

盜搶車,車主已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此種狀態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由行為實施者即盜搶者承擔全部責任,讓車主承擔責任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還會助長盜搶者的氣焰,讓他們盜搶的時候更加肆無忌憚、後顧無憂。

所以,死者父母要車主賠償,是不對的。


陳群律師


古時有一人房子在建,晚一賊上房行竊摔傷,賊上告皇帝,

帝日:所告何人?

賊訴:張三建房,沒安全警示,我去房上行竊摔傷,吾皇作主,判張三負責。

帝日,是,命太監傳張三,張三下跪,帝大怒曰:大膽刁民,建房不抓安全,判全責。

張三山呼萬歲,訴曰並非我責,乃泥工誤工未來。

帝怒命太監傳泥工李四,帝怒,爾身為手藝人,膽敢誤工,李四訴:啟秉萬歲,並非民責,乃木匠材料未作好,所未施工。帝怒命太監傳木匠王五,王五訴,並非民責,乃蓋匠未蓋木材,無料作。帝又命太監傳蓋匠趙六,趙六訴,並非民責,因老闆沒砍樹,無材蓋。

帝大怒建房人,終究是你之罪,大打三十板,判銀50兩,給賊治傷。建房人說:萬歲爺明察,我建房,他如果不上房行竊怎麼能摔傷,他是咎由自取。

帝思之曰:把賊傳來,爾好逸惡勞,行竊鄉里,摔傷乃咎由自取,豈要人家賠。判日:處絞刑,那賊自知難逃一命,就大聲訴,請快點絞死我,快點。帝曰,你不怕死,還要快點,賊說,我要快死去當玉皇大帝。帝曰,你賊眉鼠眼,豈能當玉帝,只朕才能當,命太監給自己套上絞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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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丟了,報案後車子沒找到,車主卻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

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你也許不相信,但是他是真實存在的,其中原委讓人唏噓不已。


我們那有一對很好的朋友,甲過得比較好,有一輛摩托車,而乙比較窮,比較好面子。有一次乙出去會朋友,就去甲那裡借車,可是甲的家裡很忙沒在家,可是院門沒鎖,他看到車上有鑰匙🔑,就留了個紙條就騎走了。


天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都由不得人!乙出了車禍,碰死了一個老人,自己也不治身亡,真是車禍猛於虎呀!乙身上沒有證件,警察只有調查車主信息……

甲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就被警察帶走了,一個連帶責任,讓他到後來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最後賠了不少錢,媳婦不理解差一點上吊自殺,真是賠了摩托車又扔了錢,你說找誰倫理去呀!

建議大家,如果車丟了,抓緊時間報案,不要到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呀!

車禍猛於虎,請安全駕駛!


東邪侃球


車主是應該賠償的,交通法規定,摩托車屬機動車,也就是和汽車一樣,現在的朋友借汽車都要負聯帶責任的,如果借車的人沒有駕照,或酒駕丶醉駕,保險公可不負責賠償,而且,車主還要負法律責任的,這個騎走摩托車的人既然留條了,車主不報警,就等於同意出借車輛,這理還有騎車人是否有駕照丶是否帶頭盔,出事故後,交警要對車輛檢測,剎車及相關性能是否合格,綜合起來才能定車主是否有責,而且,根據情況才能定車主承提百分之幾,要是騎車人,無證丶酒後或醉駕且沒帶頭盔等,那車主責任極大,所以,朋友之間借車一定問清楚,借車時去吃飯,回來時醉駕,那車主就完蛋,出故事保險不賠車主聯帶,大家注意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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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不但要賠償小偷,還應當為小偷父母養老送終,因為是你看管不當造成小偷得手,又因小偷是騎你的摩托車摔死的。另外失主所在小區物業看管不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關鍵是公安機關也應當承擔賠償,因為主要是公安機關對社會治安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小偷偷車得手並摔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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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怪事太多了,我是理解不了,但也解決不了,只能在這裡說說。一個小偷爬窗戶偷盜,防盜窗安裝不牢固小偷掉下樓摔死了,小偷家人把房主告上法庭,說因你沒有把防盜窗安裝牢固造成小偷摔死,房主要賠償。這是什麼道理呀,小偷的家人你還要不要臉,真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法院怎麼判?如果判人道主義賠償我就感覺太怨了,難道這社會小偷成了保護對象嗎,房主有什麼錯,天理何在,以後誰見小偷都供著嗎。


中國人zxf


估計題目應該是被無辜撞死的第三人父母主張車主賠償是否正確。簡單說下個人觀點:

觀點一: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

很顯然摩托車撞死人並非車主駕駛,而是小偷駕駛被盜車輛慌不擇路才導致了第三人死亡後果,死者的死亡後果與小偷駕駛被盜摩托車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故而小偷承擔這部分責任,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車主是否承擔責任?個人認為不需要,車主車輛被盜以後主動追趕是一種正當的自力救濟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而且如果可以追究車主的責任,那麼就應該也追究生產摩托車廠商的責任,追究車主父母的責任,小偷父母的責任,如此循環往復沒有任何意義。

觀點二:鼓勵維權,但不鼓勵濫用訴權。

公民權益被損害依法維權的,應當值得鼓勵,但是作為維權者應當知曉維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麼,至少無論是法律人還是普通民眾都能憑直覺判斷出該案當中車主對於第三人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

濫用訴權不僅不會得到圓滿的結果,反而只會增加雙方的訟累,沒有意義<strong>


麋鹿說法


賠!應當賠!誰叫你車輛看管不嚴造成他人丟失性命!

小偷不要臉也就罷了,本來就是個不要臉的小偷,死了要臉何用!可家人你總得要臉吧,人家賠你的錢怨不怨?!



荷韻蘭風


終於知道什麼叫“強盜邏輯”了。如果這也可以索賠成功的話,天下必大亂!持刀殺人了可以怪罪於賣菜刀的,賣刀的就該怪鐵匠了;喝農藥身亡可以怪賣農藥的,賣農藥的就怪制農藥的了;強姦犯脫精而亡反而要怪女子父母生的女兒太漂亮招引他了……

所以,依法依規必須追究肇事者的偷盜責任,肇事者已死,可以責成其父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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