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九年!3名“村霸”橫行鄉里!一審判決來啦

3名“村霸”多次以暴力、威脅、阻工等方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萬某生、萬某某、陳某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有期徒刑九年!3名“村霸”橫行鄉里!一審判決來啦

自2001年開始,被告人萬某生、萬某某、陳某某等人在明知被害人張某寶已與高安市某村委會簽訂虯嶺山承包合同並已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多次找村幹部,要求籤訂承租合同。在明知自己辦不了開採證,也沒有技術和設備的情況下,以自己也有租山協議為由,多次糾集村民阻工,逼迫張某寶籤轉租協議,並按協議支付其24.5萬元。被告人萬某生、萬某某、陳某某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高價收購其租山合同,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萬某生、萬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煽動不明真相的村民到採石場堵路阻工、聚眾鬧事,以房屋震壞要求賠償為要挾手段,強行索取採石場7萬元,數額巨大, 被告人萬某生、萬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張某寶與田塅村組之間的租山協議到期後,被告人萬某生、陳某某兩次到飯店阻止續簽,同時糾集不明真相的村民上山阻撓張某寶的採石場開採,以拉閘斷電、車堵機口等手段阻撓、破壞採石場生產經營長達一個月之久,情節嚴重(直接經濟損失經鑑定為71283元), 被告人萬某生、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告人萬某某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被告人萬某生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萬某生、萬某某、陳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或其他“軟暴力”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即圍繞虯嶺山採石場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無視基層政權組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村霸”、宗族惡勢力。

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萬某生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被告人萬某某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陳某某犯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