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國企董事長精挑細選行賄人,20年選了3個“老友”

長江日報-長江網11月19日訊 11月19日,檢察日報刊文《20年,他只收仨“老友”送的錢》,文中直指河南省國信軍民融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志遠在長達20年的時間裡,精挑細選行賄人,只跟自己信得過、交情深的3位老闆“朋友”發生“經濟往來”。

“開掛”的仕途戛然而止

這位國企董事長精挑細選行賄人,20年選了3個“老友”

公開簡歷顯示,王志遠於1963年7月生於河南省滎陽市,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參加工作。1998年2月,年僅34歲的王志遠當選河南省滎陽市崔廟鎮鎮長,2000年11月又升任滎陽市廣武鎮黨委書記。此後,王志遠的仕途更加一帆風順:2004年6月升任滎陽市總工會主席,2006年3月又兼任滎陽市東區建設管委會主任,2008年6月轉任鄭州市煤炭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在周圍人眼裡,王志遠儼然一顆冉冉升起的“政治明星”。

2016年10月,王志遠辭去鄭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一職,出任河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此時雖然也處於領導層,但因為職務僅是總經理助理,這讓當慣了“一把手”的王志遠很不甘心。經過一番努力,2017年1月起,王志遠又如願成為“自己說話就算數”的“一把手”,任河南省國信軍民融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然而,隨著2018年9月14日被河南省許昌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王志遠的“開掛”人生戛然而止。因涉嫌受賄罪,經河南省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2019年1月25日,王志遠被鄢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經鄢陵縣檢察院批准,王志遠被鄢陵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入仕20年,向他行賄成功的人只有3個

王志遠受賄的時間跨度長達20年。然而,在這20年裡,向他行賄成功的人總共只有3個。

案卷顯示,向王志遠行賄成功的三個人中,與其“交情”最深的是經營煤礦的徐某。早在王志遠擔任河南省滎陽市崔廟鎮鎮長和廣武鎮黨委書記期間,徐某就跟王志遠扯上了關係。應徐某請求,王志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經營的煤礦在協調煤礦與周邊群眾關係和接受相關職能部門檢查方面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2002年12月,徐某在鄭州市為王志遠購買了一套住房,為其支付首付款人民幣28.6萬餘元。

首次“交易”成功後,徐某的眼光放得更加長遠。2005年6月,徐某又送給王志遠一輛價值42萬元的進口轎車。

此後,二人的關係越來越融洽,越來越親密。王志遠在擔任滎陽市總工會主席兼東區建設管委會主任期間,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徐某在滎陽市東區開發住宅小區、酒店等地產項目的徵地、拆遷、規劃和建設中提供幫助。徐某為表示感謝,更重要的是繼續打他“放長線釣大魚”的如意算盤,於2006年11月、2007年9月,分兩次送給王志遠人民幣合計171.6萬餘元。王志遠用其中的120萬元在北京市海淀區購買房屋一套,後又將該房屋出售,所得贓款全部用於個人日常開支。

直到2010年9月,在擔任鄭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期間,王志遠與徐某的“交易”還一直在繼續。徐某為感謝王志遠長期以來的“幫助”,又送給王志遠人民幣170萬元。王志遠用這筆錢在鄭州做了投資。

向王志遠行賄成功的三個人中,與王志遠“交情”深厚的魏某,也是一家煤礦企業的老闆。2014年初,魏某通過尋找關係攀上了王志遠。彼時,王志遠正擔任鄭州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長。魏某找上門後,王志遠通過側面瞭解和察言觀色,覺得魏某是個“可靠人”,就很爽快地承諾為其購買優質煤礦以及在煤礦企業經營過程中給予幫助。為表謝意,魏某花277萬餘元在北京市密雲區購買了一套別墅送給了王志遠。

在擔任河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河南省國信軍民融合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王志遠又承諾為魏某的企業提供幫助,魏某先後於2016年11月、2017年8月分兩次送給王志遠人民幣30萬元。案發後,該款已退還給魏某。

在擔任滎陽市東區建設管委會主任期間,王志遠還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的鄭州市某置業公司在滎陽東區開發某房地產項目的徵地事項中提供幫助。王某為表示感謝,於2006年下半年送給王志遠現金人民幣30萬元。但事不湊巧,該徵地項目進展得很不順利。據王志遠到案後供述,當時感到自己的行為屬於“無功受祿”,心中頗感有愧,便於2007年底將該30萬元退還給了王某。到了2008年4月,情況出現轉機,有了向好的方向發展的跡象,王某的公司又取得了該塊土地。在取得該項目土地後,王志遠對王某表示,請放心,他會繼續“履行諾言”,仍會積極為王某在推進該項目施工期間協調與當地村民的關係等方面提供幫助。這讓王某倍感振奮,於是他再次送給王志遠人民幣30萬元。這回,王志遠心安理得收下了,而且直到案發前,也沒有將這30萬元退給王某。

“政治新星”淪為階下囚 獲刑11年

2019年1月25日,經河南省檢察院指定,鄢陵縣檢察院負責審理該案。辦案檢察官在閱卷和提審後發現,王志遠認罪、悔罪供述穩定,不但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實,而且主動供述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同時,王志遠在調查階段已向監察機關退出了人民幣749.5萬餘元贓款。辦案檢察官認為,王志遠依法可獲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河南省鄢陵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日前以受賄罪判處王志遠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被告人王志遠當庭認罪,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記者李玉瑩 整合 資料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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