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強迫、引誘未成年人使用興奮劑屬虐待

最高法:強迫、引誘未成年人使用興奮劑屬虐待

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興奮劑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為依法懲治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犯罪,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該司法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強迫、引誘未成年人使用興奮劑屬虐待

《興奮劑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共9條,主要包括打擊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等方面犯罪的內容,大致分為4個方面,其中一是加強源頭管理,切斷興奮劑供應鏈條。司法解釋明確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規定,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是擴大管控範圍,防止向社會蔓延。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壓實監管職責,強化主體責任。司法解釋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規事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四是其他相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涉案物質屬於毒品、製毒物品等,構成有關犯罪的,依照相應犯罪定罪處罰;對於“興奮劑”“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體育運動”“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等專門性問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體育總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證據材料做出認定。

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興奮劑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發佈,再次表明我國作為體育大國負責任的堅定決心和態度,堅決嚴厲打擊興奮劑違法犯罪行為。該負責人強調,《興奮劑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為依法打擊興奮劑犯罪行為提供了堅強的司法保障,體育部門將從新的起點上積極構建反興奮劑綜合治理體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