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
天柱縣坌處鎮三門塘村村民
王某某因辱罵扶貧幹部,
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2日上午,天柱縣坌處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坌處鎮三門塘村開展扶貧工作走訪時,政府工作人員向王某某問路並宣傳扶貧政策,王某某心生不滿,用侮辱性語言公然辱罵政府工作人員,經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對王某某進行思想教育、政策宣傳和法律告誡後,王某某仍不聽勸阻,我行我素。
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他人,
天柱縣公安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依法給予王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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