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許羅德: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 推動監督體系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許羅德: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 推動監督體系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提出要求,浙江作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先行試點省份,要更加自覺地貫徹落實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改革,不斷放大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制度優勢,助推治理效能提升。

一是進一步落實好“兩個為主”要求,強化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重點抓好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監委領導為主,著力解決個別紀檢監察機關在線索處置、立案查處、處分處理等環節不願報、不敢報等問題。在落實浙江省出臺的《關於加強省紀委省監委對市紀委市監委領導的若干意見》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請示報告規定,加大檢查抽查力度,增強報告工作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進一步落實對派駐機構和高校、國企、金融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幹部提名考察、查辦腐敗案件情況報告和日常履職考核以紀委監委為主的要求,堅持和完善浙江省派駐機構與紀委監委機關幹部選調錄用、選拔任用、輪崗交流、教育培訓、經費保障、黨建工作“六個一體化”等做法,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直接領導和統一管理。

二是進一步推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提升紀檢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做到紀法雙施雙守,對所有涉嫌違紀、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一體進行審查調查,既防止跳過監察法、走“不是違紀就是違法”兩個極端,又防止用監察法代替刑法、刑訴法的情況,真正實現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及時修訂完善《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和《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制度,嚴格執行浙江省《關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規範監察機關與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在案件管轄、移送起訴、證據審查、黨紀政務處分等方面的配合,做到相互協作、相互制約。

三是進一步推動改革向基層延伸,暢通監督工作“最後一公里”。在實現鄉鎮(街道)監察辦公室全覆蓋的基礎上,健全完善鄉鎮(街道)紀檢監察工作規程、履職監督考核等制度,推動規範有效開展監督工作,加快實現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的轉變,讓“老百姓家門口的監委”充分發揮作用。鼓勵基層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及時總結推廣片區協作、鎮村聯動等一些有效經驗,提升監督執紀執法水平。同時,鞏固深化高校、國企、金融企業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成果,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完善工作機制、推動作用發揮上來,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性。


(本文刊載於2019年第22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浙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許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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