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西一處級幹部被調查,還有多人被雙開、通報、判刑

違規發放津貼、

充當“保護傘”、

收受鉅額財物

……

近日,

廣西一批幹部被雙開、通報、調查

↓↓↓

欽州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支隊長謝顯明接受審查調查

最新!廣西一處級幹部被調查,還有多人被雙開、通報、判刑

廣西紀檢監察網截圖

據欽州市紀委監委消息:欽州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支隊長謝顯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謝顯明簡歷

  謝顯明,男,1970年9月生,苗族,廣西資源人,1992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8.09—1992.07 中南民族大學學生;

  1992.07—1995.08 廣西人民警察學校教師;

  1995.08—1998.08 廣西欽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科員;

  1998.08—2000.04 廣西欽州市公安局水東派出所副所長;

  2000.04—2003.10 廣西欽州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副主任科員;

  2003.10—2004.04 廣西欽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二大隊副主任科員;

  2004.04—2006.08 廣西欽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副主任科員;

  2006.08—2009.06 廣西欽州市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2009.06—2013.01 廣西欽州市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副支隊長(正科長級);

  2013.01—2015.02 廣西欽州市公安局技術偵察支隊副支隊長;

  2015.02—    廣西欽州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支隊長(副處級)。

防城港市通報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最新!廣西一處級幹部被調查,還有多人被雙開、通報、判刑

廣西紀檢監察網截圖

1.防城港市城鄉風貌改造辦公室原主任宋廷惠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問題。2008年至2018年10月,宋廷惠在擔任防城港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副站長、站長及掛任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港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驗收檢查及規劃許可審批中,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4.7萬元、1萬元超市購物卡及價值7.344萬元建房材料和建房工程費用。2019年1月,宋廷惠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受賄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2.防城港市盛達塑料製品廠廠長範偉聰,原負責人、原出納、黨支部原組織委員陳澤武截留資金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4年6月至2018年10月,範偉聰在擔任市盛達塑料製品廠廠長期間,提議並和該廠負責人兼出納陳澤武、會計韋某口頭商議,多次截留房租及銷售廢舊物資資金共計30066元以加班費、車補等名義予以發放給留守人員,其中範偉聰9000元,陳澤武9000元,韋某8160元,剩餘資金存於陳澤武建設銀行個人賬戶。此外,陳澤武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2019年10月,範偉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陳澤武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沒收違法所得。(防城港市紀委監委)

融安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謝昌敏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最新!廣西一處級幹部被調查,還有多人被雙開、通報、判刑

廣西紀檢監察網截圖

近日,經中共融安縣委批准,融安縣紀委監委對融安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謝昌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謝昌敏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名貴菸酒等禮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謝昌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背棄入黨初心,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融安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融安縣委批准,決定給予謝昌敏開除黨籍處分;由融安縣監委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其主動上交的不當所得由縣紀委登記上繳國庫;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融安縣紀委監委)

博白縣公安局龍潭派出所原所長潘挺華充當“保護傘”行賄受賄 獲刑2年8個月

最新!廣西一處級幹部被調查,還有多人被雙開、通報、判刑

廣西紀檢監察網截圖

11月18日,博白縣公安局龍潭派出所原所長潘挺華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在福綿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潘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同時對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3.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在2003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潘挺華利用其擔任博白縣公安局鳳山派出所所長、龍潭派出所所長等職務之便,對謝某華、龐某廣等相關人員在其管理轄區內實施的多起開設賭場、娛樂場所等違法行為提供幫助,造成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潘挺華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3.3萬元,已構成受賄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潘挺華為了得到時任博白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國興對其工作的支持,不主動打擊龍潭派出所轄區內的賭場,先後5次給予陳國興現金1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數罪併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挺華原系派出所所長,本應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神”,卻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充當“黃賭毒”違法犯罪行為的“保護傘”,嚴重違反了黨紀國法,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據悉,博白縣公安局龍潭派出所原所長潘挺華涉嫌受賄、行賄一案,是由博白縣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由玉林市福綿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的。為切實推進以案促改,達到“查處一人、教育一片、整改一批”的效果,博白縣紀委監委組織縣公安系統40多名領導幹部旁聽了案件的庭審,為他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警示教育課。(博白縣紀委監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