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興寧市原副市長何劍清終審獲刑9年,881萬財產來源不明

廣東興寧市原副市長何劍清終審獲刑9年,881萬財產來源不明

中國裁判文書網昨日(11月19日)公佈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興寧市原副市長何劍清貪汙、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的終審裁定書。法院認為,何劍清虛開發票273張套取公款194萬餘元,且有88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

何劍清,男,1964年10月出生於廣東省興寧市,漢族,研究生學歷,原任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

被告人何劍清在擔任興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期間,於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間,利用審批、管理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興寧市濟廣高速公路徵地拆遷工作辦公室經費的職務便利,以虛開發票或虛構項目開具發票的手段,累計開具發票273張進行報銷,套取公款合計194.13875萬元並將其中137.73875萬元非法佔為己有。被告人何劍清還對其家庭財產有881.246792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何劍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興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之便,通過虛構項目開具發票或虛開發票的方式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被告人何劍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或證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何劍清犯數罪,應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人何劍清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何劍清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總和刑期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何劍清通過興寧市府辦賬戶、濟廣高速辦賬戶報銷所得的贓款137.73875萬元退賠給興寧市府辦和濟廣高速辦。被告人何劍清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881.24679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何劍清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視覺中國

審籤 | 江文華

實習生 | 林桁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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